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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在台性侵港生 法院判1年半并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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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09日讯】中国大陆籍吴姓大学交换生,去年在台湾性侵同校香港籍交换生后,陪她验孕并自首投案。最高法院维持高分院见解,依强制性交罪判处吴男1年6月徒刑、缓刑4年,自为判决将其交付保护管束。

陆生在台性侵港生案,2015年6月23日一审高雄地方法院审结,考量吴男犯后致歉、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足以展现懊悔态度;同时,吴男在案发后虽返回大陆就学,但仍积极申请来台,到庭接受台湾司法审判。认定吴男符合刑法第62条前段规定,予以减轻其刑,判他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吴男不服提出上诉。

据中央社报导,判决书指出,吴男与被害者小祯(化名)同为某大学的交换生;吴男在民国103(2014)年4月某日晚间,骑机车载小祯到左营高铁站附近游玩;玩到晚上10时许,吴男以时间过晚,返回学生宿舍将超过规定时间,问她是否能投宿汽车旅馆。征得小祯同意后,两人住进汽车旅馆,未料吴男性欲难耐,未戴保险套性侵小祯得逞;小祯事后情绪几近崩溃,打电话向香港的男友哭诉;吴男深感歉意,翌日中午退房后,陪小祯到医院验孕,并陪她向学校教官告知此事,也与被害者到警局自首、制作笔录。

不过,吴男向法官供称,当天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并非性侵,但因为小祯担心自己怀孕,所以告知其男友发生这件事情,她的男友说“若你是自愿的我们就分手,如果是被迫的就提告”;为保护小祯,他才会在警讯、侦讯的时候承认是在违反她的意愿下发生性关系。

法院调查,吴男和小祯的“微信”通讯内容,不乏有互诉爱意的对话,可认定两人间有感情因素存在,但依据女方证词,小祯以言语拒绝及用手推开吴男,均已表明不愿与吴男发生性关系,自勘认定他犯下强制性交犯行。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认为,吴男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观念实有不该,驳回上诉,但考量吴男案发后虽返回中国求学,却传唤其开庭时也积极到庭,甚至遭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拒绝来台时,也都积极联络、配合移民署要求,办理相关流程,到庭接受司法审判。此外,高雄高分院斟酌吴男犯后陪同小祯到警局自首,也一度与她达成和解,赔偿新台币5万元等,予以缓刑4年。最高法院除维持高雄高分院见解,并自为判决将吴男交付保护管束,全案确定。

责任编辑: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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