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涉雷洋案警员 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人气 24565

【大纪元2016年12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杨一帆综合报导)12月23日,北京丰台区检察院对涉雷洋案5名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外界强烈不满。大陆法律专家发文,质疑不起诉决定书中涉案警员犯罪“情节轻微”的表述,并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涉案警员反倒非常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2月24日晚20:32,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仝宗锦在其微博发表题为“雷洋案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情节轻微 ’问题”一文 。

之后该文章遭删除。仝宗锦微博称,“既然被删了,那就再发一次。反正平安夜闲着也是闲着。”仝宗锦将该文以图片的形式又发了一遍。

文章说,检方的结论是,雷洋案5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决定不起诉。文章仅仅针对本案中的法律问题,对于事实问题姑且以检方结论为准。

一、关于不起诉决定书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几个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以邢永瑞不起诉决定书为例)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鉴于邢永瑞等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雷某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且邢永瑞能够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邢永瑞不起诉。”大致上即三个依据:1. 法令行为(职务行为);2. 雷某具有妨碍执法行为;3. 认罪悔罪态度。

就此文章分述如下:

1. 法令行为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上述根据,或虽有一定根据但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违反了法律、法令或法规的规定,则不属于法令行为,相反可能构成犯罪。

邢永瑞等人如不是因为自己是警察,具有执法权,把人弄死了,那至少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因此,当讨论到故意伤害致死罪时,可以将职务行为作为阻却违法的事由。

但是当讨论玩忽职守罪时,职务行为显然不构成阻却违法的事由。因为玩忽职守罪的性质就是职务犯罪,本身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既然不起诉决定书承认,“邢永瑞等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脚踩颈面部、膝盖压制颈面部等多种控制手段,超出合理限度;存在掌掴面部、辱骂执法对像、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押送执法对像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执法对像身体异常变化后未采取现场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那么就不能以职务行为作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2. 雷某具有妨碍执法行为。当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邢永瑞等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时,本身就是将雷某试图逃跑反抗等行为情节业已进行了考量,即如果雷某乖乖束手就擒,那么警察施行的暴力行为就可能并非涉嫌玩忽职守罪,而可能涉嫌滥用职权乃至故意伤害罪等等。

因此,既然在定性时已经对执法对象妨碍执法的情节予以了考量,将其从故意伤害致死、滥用职权等罪名降为玩忽职守罪,就不应在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时再对雷某的妨碍执法行为进行二次考量从而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3. 认罪悔罪态度。首先,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认罪悔罪态度并非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其次,嫌疑人具有“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等情节,同时邢某某等5人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只是“逐步如实供述”,因此无论如何不能说是认罪态度良好。

二、关于本案玩忽职守罪情节轻重的司法解释问题

文章称,事实上,邢永瑞的涉嫌犯罪情节不仅很难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反倒非常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文章称,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邢永瑞等具有“发现执法对像身体异常变化后未采取现场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等情节,非常符合上述(三),同时也符合(四)。退步说来,即便可能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那也万万与“情节轻微”搭不上边。

文章最后称,总结来看,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推理不仅很难自圆其说,反而有很大可能违反了其援引的明文司法解释。

雷洋案简介

5月7日晚,北京居民雷洋被警方以“涉嫌嫖娼”为由控制,随后离奇死亡,引发民众和舆论的强烈关注,并质疑警方暴力执法、伪造证据。

6月30日,两名涉案警察被捕并被指控玩忽职守罪。

有海外中文媒体7月27日报导称,北京政坛人士透露,雷洋事件引发举国关注,舆论对公安执法草菅人命表示强烈不满。社会大众对生命安全保障失去信心后,习近平作出批示,要求公安部门一定要规范执法,同时要“公开、依法”查处事件,挽回影响,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北京市公安局才不得不对涉案的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等采取措施,后对他们实施逮捕。

雷洋家属代理律师此前分析认为,涉案公安构成三个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滥用职权犯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不是检方公布的玩忽职守罪。#

责任编辑:明书阁

相关新闻
雷洋案北京公安拖延不究 传习曾尖锐批示
雷洋案法定期限已到 传警方砸1200万摆平
雷洋案律师透露新消息:习近平很关心此案
周晓辉:雷洋案有进展 背后博弈很激烈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