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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死刑定谳 蔡总统上任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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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8日讯】李宏基家暴杀人案,最高法院合议庭认为李宏基出于缜密计划杀人、无冤判之虞等,今天判决死刑定谳,而这也是总统蔡英文上任以来,最高法院第一起判死定谳的案件。

李宏基于民国103年4月,在2名幼女就读的幼儿园前持刀杀死前妻,并掳走其中一名幼女,在车上烧炭自杀;李宏基和女儿送医急救,李救回一命,幼女在治疗两个月后不幸身亡。

这起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李宏基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及其更一审,均判李宏基死刑。案经李宏基的律师代为上诉,最高法院日前开庭进行生死辩。

最高法院今天发出新闻稿指出,东、西方国家对于死刑存废的理念不同,在台湾于立法废除前,司法祇能审慎处遇,不幸少数国人却有“杀人不会死”、“只杀一个,不致被处死”的错误观念。

最高法院认为儿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无论国际公约或内国法律,皆予特别保护,且儿童应是独立个体非父母资产,父母有抚养义务,但无侵害权利。

况且,杀害儿童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行为人主观性格显然是凶残暴戾、铁石心肠,客观上非但欺负弱小,尤其剥夺儿童平顺长大成人的机会,丝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权,危害社会治安甚大,足以该当最严重的犯罪情形之一。

最高法院也指出,行为人有无教化可能,虽属法院量刑审酌的事项,但非唯一,若所犯情节严重,仍难解免死刑应报;然而,行为人若自知死罪难逃,主动求死,则法院判死,足当“死者与我皆无憾焉”。

最高法院合议庭认为李宏基出于缜密计划杀人,使得幼女延医近二月死亡,情节至重、事证明确,无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标准,因此维持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审见解,驳回上诉、死刑定谳。(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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