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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申报纳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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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纳税义务人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属房地合一新制课税范围,仅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交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土地部分则免纳所得税。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系纳税义务人于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间继承取得,且纳税义务人及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计在2年以内。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于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纳税义务人于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

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说明,上述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持有并实际居住连续满6年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情形,纳税义务人亦得选择依房地合一新制课税,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缴纳所得税。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宜兰分局将有专人服务。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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