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从浙江贪官请求“测谎”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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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31日讯】近日,浙江“贪官”金某由于不服一审对其“受贿358万元”的罪行“判刑10年6个月”而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不服的原因就在于,“2015年9月中旬,诸暨(属浙江绍兴市)检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及一名自称来自检察院的测谎专家对他进行了测谎”,然而“在此后的庭审中,该测谎报告并未公开出示”。对此,金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不出示的原因很可能是测谎结论对金某本人有利”。

于是,金某在其自书的呼吁信中强烈要求在二审中当庭测谎,并表示“如当庭测谎发现我在受贿问题(是否收受贿赂款、是否藏匿贿赂款)上有任何说谎的成分,我愿意服从二审法院的任何裁判,并不再申诉”。他甚至信誓旦旦的喊出“我愿做中国第一个敢于公开接受测谎的‘贪官’”。有法学专家表示,“被告人愿意接受公开测谎,也表明被告人可能确实有冤屈”,再加上检察院始终不愿出示测谎报告,我们似乎有理由相信,金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毛某等4人360万元”这件事,或许真的另有隐情。

若纠结于案件本身,我们很可能“不识庐山真面目”。然而一旦跳脱出来,就会发现,此案并非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而是涉及官员腐败的“政治案件”。在中国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的“一党”体制下,所有的党官或早已深谙,司法不过就是政治的“奴仆”。因此,“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的说法才会如民谣一般,传遍中国的大江南北。

从“近五年80万民告官案,胜诉率仅一成”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如今红朝治下,若真想通过司法来惩治贪官、杜绝腐败,几乎就是遥不可及的梦想。既然在贪官面前,法律早已是形同虚设,那么在求证过程中所采用的任何手段,比如测谎技术,也就只是些无用的招式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和研究”的测谎技术“首先运用于刑事侦查”,“检查系统内极少使用”。然而,“2009年,这一情况开始改变”;此后,“各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开始大量使用”。

或许,有人会发现,2009年之后的这段时间正是中国刮起“反腐”巨风的“大清洗”时期。在“官官相护”的这张巨网中,贪腐行为决非如官方所宣传的那般只是个别、典型的“害群之马”所为,而是以集团化、共谋式的强大阵容来体现的。

就拿浙江“贪官”金某受贿一案来说,测谎仪检测出的信息中,应绝不仅限于“收受毛某等4人360万元”、“滥用职权,让两户居民的违章建筑获得了拆迁补偿”这两项,甚至除了金某自身的问题,还极有可能涉及到金某的背后势力或某些上级大员。而之所以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正是由于检察院始终拒绝公开测谎内容,并在媒体询问时仍竭力回避的态度。

回到金某本身,从他现在担任“浙江省诸暨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身份与被指控的贪腐行为却发生在“担任诸暨市浣东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以及担任“浣东街道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组长时这种前后不符的怪诞中,我们或不难想像,金某如此强烈的要求公开测谎时所说的内容,与其说是为了自证清白,倒不如说是在暗示,诸多贪腐并非他一人所为,但为何却只有他一人来当替罪羔羊,他心有不甘。显然,他的冤屈并不是“没贪腐”,而是另有所指,比如“被利用”、“非主谋”等。

从他的“冤屈”中,我们至少能看出一点,那便是一党制下官员的贪腐决非是个人行为,尤其是在“只对上负责”的政治规则中,这样的贪腐必定是至上而下、少不了拉帮结伙的。而一旦东窗事发,党纪便直接取代律法,将导致“无官不贪”的体制腐败说成是某个贪婪之徒的个人腐败。最终,在对“个人腐败”的审判中,其背后主导的利益集团就此被洗白。更重要的是,造成无官不贪的恶源仍被继续掩藏。

责任编辑: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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