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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外配归化国籍不须财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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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09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籍法部分条文,放宽外籍配偶归化中华民国籍限制,未来不须再提供财力证明;另外,外国人申请归化,可在取得国籍1年内,再提出放弃原国籍证明。

立法院院会下午三读修正通过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明定,外国人若为中华民国国民配偶,不受外国人归化须“有相当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等规定限制。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尤美女表示,希望修法能减少性别、国族、阶级等多重歧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林丽蝉则说,国籍法三读身为新住民立委感到很欣慰,虽然修法没有达到满分,但也有70分,她会继续努力,这对新住民非常有意义,“是送给新住民姐妹很好的礼物”。

为了避免外国人丧失原有国籍后,不符合中华民国国籍法归化要件,经内政部驳回归化,在当事人未向原有国申请回复原有国籍时,导致不具有国籍证件,以致沦为“无国籍人士”,易有争议。

因此,三读条文明定,外国人可先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并在1年内提出放弃原有国籍证明,若届期未提出者,则撤销其归化许可。

另外,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申请归化要件中,有立委质疑现行条文规定“品行端正”太过于抽象,三读条文修正为“无不良素行,且无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刑事案件纪录”;内政部需邀集专家学者、社会公正人士研议“无不良素行”认定,并定期检讨。

三读条文也明定,若外籍配偶因遭遇家庭暴力离婚且未再婚,或丧偶且有事实足以认定与其配偶亲属仍往来照顾,亦可申请归化。(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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