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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部分保险可免书面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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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09日讯】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保险法第163条条文,保险经纪人为被保险人洽订保险契约前,本来应主动提供书面分析报告,但修法后在主管机关指定的适用范围内,才需提供书面报告。

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保险法第163条条文,增订在主管机关指定的适用范围内,保险经纪人为被保险人洽订保险契约前,应主动提供书面分析报告,至于书面分析报告适用范围,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提案的国民党立委赖士葆表示,现行条文规定,任何保险,保险经纪人为被保险人洽订保险契约前,应主动提供书面分析报告,虽然立意良善,但已经发生问题,不分投保金额、险种一概纳入规范,打击面太大,过于繁琐劳费且易流于形式。

赖士葆指出,尤其对于一般民众主动投保的普遍险种如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旅行平安保险等一次性、小金额的小保险,还要强制保险经纪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分析报告,没有太大意义,对消费者保障助益有限。

赖士葆说,所以他才提案修正保险法第163条,金管会也同意,明订授权主管机关得视实务及产业状况订定适用范围及内容,保险经纪人于适用范围内才需于为被保险人洽订保险契约前,主动提供书面之分析报告,以符实际,“避免大炮打小鸟”。(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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