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校园暴力何时休?

人气 385

【大纪元2016年02月06日讯】正义的迟到,首先表现在正义制度的迟到。没有正义的制度,正义即使到来,也会充满着暴力与血腥。正义的目的只有通过正义的手段来实现,如果正义的目的通过非正义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在行走的过程中就会变成非正义。目的的合法性制约着手段的合法性,使手段的合法性自始至终都要合正义的目的性。当人们选择非正义的手段来实现正义的时候,非正义就会迅速地赶走了非正义。不尊重生命的正义,无论如何高举正义的旗帜,都是充满了非正义。

人们熟悉的曾鼓舞几代人的裴多菲的那首诗,即:“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终归显得乖戾和滑稽。试问,没有生命,还能有爱情和自由吗?美好的爱情与自由的源头,依然是生命。有了生命,人们才会追求自由、爱情,才会追求生命的意义。没有生命,自由、爱情、人生的意见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没有生命,自由与爱情只是一个概念符号,无论如何也不会开花结果。当然,苟且的生命,则另当别论。

罗尔斯说,一个美好的社会,一个正义的社会,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自由平等的社会,也必然是尊重生命的社会。尊重生命,就需要在政体架构上设置良好的程式,让良好的程式体现正义,只有良好的程式体现正义,那么因此获得的实质正义的程度就会尽可能最大化。按着罗尔斯的观点,中国的正义却是迟到了,这种迟到,就是体制正义缺少尊重生命的理念,缺少尊重生命的程式正义、制度正义,其结果必然是让暴力寻找到出口。

制度决定法制,也决定法治。法制与法治,具有本质性的区别。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制与法治。只有现代民主制度,才有现代法治制度。如果没有现代民主制度,就只有传统法制。传统制度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法制只是传统制度的组成部分。在传统制度中,缺少对生命及其尊严的保障,人情大于生命,人情大于制度,这体现在法制上也同样如此。中国处于传统制度向现代制度转型的过程中,人情大于生命还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体现在法制上,也是人情大于法律。

中国有情大于法的法制观让情占据核心地位,让法制边缘化。这种法制观,在客观和主观上具有纵容校园暴力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而非限制校园暴力。比如,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对一些犯轻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目的是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目的是好的,结果却并不好。校园暴力之所以屡禁不止,就在于情大于法,目的大于程式,让程式正义失去了优先性,让目的正义具于优先地位。

表面看来,校园暴力只是校园的事,与政治无关,或者至少与政治没有直接关联,与政治体制没有直接关联,实际却并非如此。人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作为政治动物,就必须有政治规则,失去了政治规则,每一个人都会成为潜在的施暴者,何况青少年乎。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中,制度是决定性的,制度决定人。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制度好,可以让坏人无法做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干坏事。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制度,卷入进去一部分人都是红小兵、红卫兵,他们在文革时期参与的暴力事件数不胜数。这些学生集体向同学、向老师、向自己的父母、向官员施暴,其场面的血腥程度堪比战争场面。一个不好的制度,一个坏的制度只会让人进入丛林社会,人人为敌,他人即地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狼与狼之间的关系。文革中的校园已经不是校园,而是成了批斗打杀的战场。

表面看来,青少年不懂政治,只懂暴力。他们缺少理性的思考,他们只是寻找非理性暴力的出气口,青少年对政治、制度、程式、正义缺少基本的认知。尽管此说有理,可是他们是人,他们会有人的感受,他们通过个人的体验,去感受政治、制度、程式和正义。如果他们感受到的东西都具有暴力性,都具有对生命的蔑视性,那么他们会本能地会选择暴力,即使他们做的事是正义的,也会选择通过暴力来实现正义。各种电视剧、动画片、动漫、游戏充满着暴力,他们每天接触和感受的都是暴力,他们为什么不会选择暴力呢?再看网路中那些语言暴力,更是让人应接不暇。如果制度不允许,或者制度对这些暴力设置等级,这些暴力的内容还会让青少年大范围地接触到吗?

表面看来,文革已经过去,校园暴力的一代,也不是文革的一代,而是改革开放的一代。他们不但是改革开放的一代,而且是90后的一代。用文革那一代的校园暴力是无法解释90后这一代的校园暴力的。毕竟现在的环境已经与文革的环境完全不同的。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文革的体制具有延续性,如果文革的暴力文化具有传承性,如果文革的体制没有彻底清除,或者说,只清除了经济上的体制,没有清除政治上的体制,那么文革就具有死灰复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现在一些网站不还是在宣传文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吗?何况参与文革的人并没有丝毫的忏悔,他们文革的基因也会遗传到下一代人的身上。坏人变化,但暴力的基因没有变老,他们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在后代中得以存活和变异。

表面看来,校园暴力仅仅是校园暴力,90后的青少年并不懂文革,更不懂文革的制度。官方教育有意识地对文革淡化,青少年普遍存在着对文革的无知感、荒漠感,文革的暴力与血腥对他们没有起任何作用。这些人可能忘记了,文革强调的以阶级斗争为纲仍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阶级斗争式的仇恨教育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都是喝狼奶长大的,阶级斗争的狼奶也不会绝迹,而且还有兴旺发达的迹象。想把阶级斗争的狼奶完全吐出来是不可能的。不断地制造敌对势力,不断地寻找敌对势力,人为地制造民族主义的仇恨,都会成为促成暴力的导火线。否则就解释不清楚反日游行的时候却有人砸中国人买的日式汽车,有人把对政府提出批评建议的人、把提议对中国政治体制进行民主改革的人称为卖国贼、汉奸、带路党。因爱国而对自己同胞而产生的仇恨更具有杀伤力,通过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方式选择暴力具备了伪道德合法性和伪正当性。

表面看来,校园暴力只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即可解决,法制不是政治,更不是政治制度。这只是皮毛之论。如果政治制度有弊端,无论是良好的法制还是非良好的法制,都不可能真正解决校园暴力问题。政治制度与法制相比,政治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只有政治制度体现正义,只有正义成为制度的核心价值观,法制才具有实质性效果。只有政治体制把生命尊严放在第一位,法制才会从根本上保障人的生命权利,保障所有人具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才能保障所有人的生命的神圣地位。抛开政治制度去谈法制,或者离开政治制度正义去谈法制是片面的,肤浅的,是只谈现象离开了本质。何况政治制度的法治而非法制,法治才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法制则可以脱离现代政治制度而独立存在,因为封建社会也有法制。

校园暴力哪个国家都有,美国也有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并非是中国特色,但处罚力度却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美国的制度,先是政治制度的正义性,通过政治制度的正义性,来保障和约束法治的正义性。也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法治对于生命尊严的保障是极其严格的。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在我国认为很轻的、纯属民事范围内的侵权,美国可能就构成犯罪。英美法系规定袭击罪,入罪门槛很低。在我国,故意伤害一定要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前不久中国留学生在美群殴同伴,被美国司法部门以绑架、折磨等重罪指控,最高可判终身监禁。这是因为,美国的政治制度是保障生命、财产、自由制度,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侵犯了别人的尊严,要上升到政治制度正义的层面来认识。如果说通过说美国及西方国家也有校园暴力来证明中国校园暴力存在的不可避免性,就是一个谁比谁更坏的逻辑了。通过别人的坏,证明自己坏的合法性,这种谁比谁更坏的逻辑是为中国的校园暴力提供免责的合法性。

--转自作者博客

责任编辑:南风

相关新闻
林保华:共党狼奶与中国媒体
野火:一杯“狼奶”,毒化一代民族
【锋笔天下】臧山:剧毒的狼奶
黄芩:世事无意外——狼奶可不是那么好喝的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