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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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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蔡溶纽约报导)43岁福州男子郑盛(Sheng Z Zheng,音译)用菜刀砍伤16岁儿子一案,陪审团下午退庭商议,期间曾就被告“一级企图攻击罪”与“自我防卫”的法律定义向法官提问。

法官解释,一级企图攻击罪(Attempted Assault 1st Degree)的定义是持武器有意地试图攻击或威胁他人,几乎对对方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人身危险,而二级攻击罪(Assault 2nd Degree)是持武器故意攻击导致身体伤害。二者的区别在于伤害的程度。

比较难分辨的是“自我防卫”。想被认定自我防卫,需要两大要素,法官向陪审团条分缕析的说,一是被告相信不法侵害即将发生,二是行为人出于合理的自我防卫,认为有必要这样保护自己。法官还说,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的标准是“无路可退”,自卫者主观上不能有斗殴的故意(initial aggressive)。

具体的说,如果郑盛相信儿子郑大明打算用致命武器攻击他,即便对方还没有开始攻击,但考虑到对方攻击手段的危险性、杀伤力(带着致命武器),在眼看他的攻击行为即将发生的时候,如果郑盛先发制人攻击对方,可以主张是“自我防卫”。但如果对方是用拳头,空手打你,你用刀子攻击对方,把对方砍伤, 那“自我防卫”就无法成立。

针对这一点,检控官结辩时向陪审团说,郑大明见父亲拉扯母亲,以为他要打妈妈,叫了几次父亲“冷静,回你的房间”,其父不理会他,大明护母心切下,用拳头打父,把父亲打倒在地,直到父亲出门,大明感到母亲安全了,他也停手,这就算结束,也并未造成父亲身体的伤害。但是郑盛挨打后,越想越火大,站起来到厨房拿菜刀(致命武器),回来对着儿子的头砍下来,那就成立攻击伤害罪,“这不是自卫,而是报复!”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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