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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灾民免缴劳健保减免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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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25日讯】(中央社台北25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灾害防救法部分条文,条文明订灾民于一定期限内,健保、劳保、农保等保险费用由政府支应;另外,也明订利息补贴及税捐减免的适用范围。

由于去年苏迪勒台风造成新北市乌来区、桃园市复兴区重创,这次修法条文特别回溯到104年8月6日,让苏迪勒风灾与台南强震灾民,都能适用这次增订的税则减免与免缴劳健保费用等优惠。

2月6日台南强震造成重大灾情,为协助受灾户尽快重建家园,今天立法院院会三读修正通过灾防法。对于灾害的定义,也直接将因震灾(含土壤液化)造成祸害以及辐射灾害、工业管线灾害等都纳入范围。

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中增订,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劳工保险以及就业保险被保险人,若为天然灾害受灾者,于一定期间内的保险费,由中央政府支应;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因天然灾害受灾者,应自付的保险费、医疗费用部分负担及住院一般膳食费用,也由政府支应,并得以民间捐款为来源。

税捐减免方面,灾民自政府或民间领取各项救助金、慰问金或临时工作津贴,免缴纳所得税;灾区内土地及建物,符合一定条件者,得减免地价税及房屋税。

金融机构对灾民于灾害前办理各项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应缴款项的偿还期限得予展延,期间利息应免予计收,并由政府予以补贴。

为协助灾民重建,政府应尽速协调金融机构,就灾区民众所需重建或修缮资金,予以低利贷款;受灾居民购屋贷款之自用住宅,经政府认定因灾害毁损不堪使用者,得经原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以该房屋及其土地,抵偿原贷款债务。

天灾所致农损部分,则参酌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立法,增订在灾害发生前已办理以农地、鱼塭等农业相关设施为担保品之贷款,若担保品全部毁损或灭失者,其担保品得由金融机构依贷款余额予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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