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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门争产 台政院增修不孝子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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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北报导)行政院会31日通过法务部拟具的《民法继承编》及《民法继承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名人过世后,子女因遗嘱争家产时有所闻,草案也增订“不孝子女条款”,针对故意杀害与重伤害被继承人及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的虐待、侮辱,或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等情事,分别规定其丧失继承权事由,以减少争议发生。

草案明订遗嘱的签名方式,不得以盖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之;又为因应资讯时代,除自书遗嘱外,也得以电脑或自动化机器制作的书面代之;另规范听觉、语言障碍者的制作遗嘱方式。法务部表示,结合近年来的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经验,将《民法继承编》及施行法做全面检讨、修正,不仅完备国家继承制度,更可促进人民《身份法》上权益的保障。

其中草案,明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于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时,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删除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可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之事由。

另外,草案缩短遗嘱禁止分割的期限为5年,国库取得賸余财产后5年内,继承人仍得请求返还。

鉴于现代《民法》已有朝向个人财产自主的趋势,修正《民法》第1223条,降低特留分为应继分之比例,有助更加尊重当事人分配财产意愿。◇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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