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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员退休法三读 贪污重罪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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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对于前营建署长叶世文因为涉贪污案,在二审重判21年情况下,仍可照领退休金,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立法院院会22日三读通过《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案,未来公务人员在职期间涉犯《贪污治罪条例》或《刑法》渎职罪章之罪,且被判处7年以上重罪确定,将不可以再领取退休金,过去已支领者也必须全数追回。

为避免涉嫌贪渎案的公务人员,在未遭停职或免职前,抢先申请退休或资遣,立法院22日通过修正《公务人员退休法》内容,未来公务人员凡涉犯贪污、渎职罪,经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是移送惩戒、送请监察院审查中,若要申请退休或资遣,都将不予受理。

此外,三读条文也增订,公务人员涉贪被定罪后,必须追缴一定比例之退休金。经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满者,将剥夺50%退休金;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未满者,将剥夺30%退休金;若是判处1年以上2年未满者,将剥夺20%退休金。已支领退休金者,也应追缴。

不过由于最高法院21日已针对叶世文林口A7贪污案判7年刑期定谳,因此本案将不适用新法。至于叶世文另涉新竹眷改、八德合宜宅等案,是否有望追回其退休金,则仍待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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