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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化须品行端正 台内政部:未再犯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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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27日讯】(中央社台北27日电)民团抗议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申请者须“品行端正”,内政部今天表示,这是要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且如有查获品行不端,2至3年内未再犯,仍可申请归化。

“移民/住人权修法联盟”认为,行政院版草案不仅无法协助移民,反造成困扰,像是“品行端正”字眼用语抽象,且对于遭遇家暴、丧偶等特殊状况的外国人,无法依一般外籍配偶较宽松的条件进行归化,有违人情。

内政部今天提出说明,重申草案已充分保障弱势移民,也愿意与各界共同讨论。

内政部表示,规定申请归化者须具备“品行端正”要件,是要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内政部并已依客观事实及社会大众通常合理的共同最低度行为价值,订定“归化国籍婚姻真实及品行端正认定原则”,明确界定“品行不端正”是有从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台陪酒等8项情形。

内政部指出,且外国人如有品行不端正行为,在查获后2至3年内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请归化,并非永远不能申请归化。

内政部表示,若删除“品行端正”规定,外国人从事或媒合坐台陪酒或猥亵色情按摩等,无观察期即可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易遭社会大众误解降低归化标准,纵容从事国人难以认同行为的外国人入籍。

移盟主张外国人申请归化得保留原国籍。内政部表示,外国人申请归化如无须丧失原有国籍,可能产生对国家忠诚的疑虑及双重国籍的权利义务冲突,例如犯罪司法管辖权的争议,因此对外国人申请归化采单一国籍政策不宜骤然取消,宜逐步放宽。

内政部表示,为避免发生已先丧失原有国籍却无法顺利归化的困境,草案已修正为先许可外国人归化,再补提丧失原有国籍证明。

此外,内政部指出,修正草案已放宽申请归化的条件,对于与本国籍民众结婚的外籍配偶经法院核发民事保护令后离婚,且未再结婚,或是丧偶后,未再婚且扶养配偶的父母,或是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台湾籍子女,有扶养事实、行使负担权利义务、监护或辅助等情形,均得申请归化,已充分保障弱势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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