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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犯轻罪 台内政部放宽可持有猎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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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26日讯】(中央社台北26日电)为尊重原住民传统文化,内政部今天通过“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修正草案,放宽原住民持有自制猎(鱼)枪条件,除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之罪或特定罪外,仍可申请或持有猎枪。

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正主要是依犯罪恶性轻重予以检讨修正放宽,考量原住民族的狩猎属原住民族传统生活中,建立及维系部落秩序、自我认同的重要行为,藉由适度放宽其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仍得持有自制猎(鱼)枪,有助于其传统狩猎文化的传承及实践“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国家肯定多元文化,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文化的意旨。

部务会报下午通过“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5条之2修正草案,放宽原住民持有自制猎(鱼)枪条件,未来除犯最轻本刑3年刑度以上之罪或特定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外,仍得申请或继续持有自制猎枪或自制鱼枪。

内政部表示,藉由对于一定刑度以上之罪或犯罪恶性重大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因考虑其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性,而予以区分可否继续持有自制猎枪,就维护治安角度来看,应属必要,且对原住民传统文化传承而言亦属适当。

内政部说,这次主要是增订第5条之2第6项规定,除犯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恶性重大之罪,例如,故意致人于死或故意致人于伤、制造贩卖或运输弹药罪等,仍维持现行条文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外,其他则予放宽。

内政部指出,“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5条之2修正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报请行政院进行审查,未来如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后,原先因微罪被撤销或废止许可的原住民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应可兼顾原住民传统文化与枪弹管制政策治安维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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