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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部:教职员退休金请领权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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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09日讯】(中央社台北9日电)立法院今天审查行政院提出的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4条修正草案,教育部常务次长林腾蛟今天表示,修法把现行做法提升到法律位阶,以符合宪法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一次联席会议审查行政院函请“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4条条文”修正草案、立委林为洲等人所提相关修正草案,教育部常务次长林腾蛟列席备询。

林腾蛟表示,依据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施行细则第19条第2项规定,已领退休金或资遣费者再任或转任公立学校教职员重行退休时,退休金的基数或百分比连同以前退休基数或百分比合并计算,但以不超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所订最高标准为限的规定。

他说,但民国104年6月18日司法院释字第730号解释,这项请领退休金的权利,增加法律所没有的限制、侵害宪法的财产权与法律保留原则,自解释公布之日起,迟于届满1年时失效,因此教育部提案修法。

符合司法院解释意旨,教育部参考“公务人员退休法”,提出“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4条修正草案,将现行仅在施行细则中的规范,提升到法律位阶。

林为洲说,根据司法院的解释,现行教育部的作法将在今年6月18日失效,因此要进行法制化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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