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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军公教退休年资 将采合并最高35年

教育部常务次长林腾蛟9日表示,将把现行做法提升到法律位阶,以符合《宪法》法律保留原则。(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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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湾台北报导)为了让退休金请领年资合理化,立法院初审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4条修正草案规定,军公教第一次退休与第二次退休年资合并计算,受到年资采计最高标准35年规定。教育部常务次长林腾蛟表示,将把现行做法提升到法律位阶,以符合《宪法》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9日下午初审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4条修正草案,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立委林为洲裁示,全案不需经由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

教育部人事处科长吕易芝举例,假设一名教师在同一所公立学校任职满40年,因为退休年资采计最高35年,只能采计35年。另一位教师,任职25年退休,也领了退休金,第二次回任某学校老师,任职满15年又退休,总计40年,与从来没有办过退休的教职员退休年资最高只到35年相比,多了5年。

若对重行退休教职员的年资不加以限制,将造成法律不平衡,因此大法官会议认为,两者应一致标准,且涉及宪法财产权保障,应提升至法律位阶。

林腾蛟提到,依据《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施行细则第19条第2项规定,已领退休金或资遣费者,再任或转任公立学校教职员重行退休时,退休金的基数或百分比连同以前退休基数或百分比合并计算,但以不超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所订最高标准为限的规定。

吕易芝说,目前修法重点为,已经办理退休、资遣、离职等公立学校教育人员、公务人员、政务人员、公营事业人员、民选首长及中华民国85(公元1996)年2月1日后转任之军职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再任或转任学校教职员,与前一次的年资合并计算而且不能超过最高采计年资35年限制。

初审条文规定,依本条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资遣或离职者,如再任学校教职员时,无庸缴回已领的退休金、资遣给与或离职退费;其退休、资遣或离职前之任职年资,于重行退休时不予计算。◇

责任编辑: 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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