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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大陆所得 应并入综合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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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6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18日电)国税局表示,由于两岸租税协议尚未生效,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中国大陆来源所得,仍应并入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对于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中国大陆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与其他地区海外所得计入最低税负制不同。但其在中国大陆已缴纳的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

国税局举例,甲君为上市公司员工,于103年前往该公司在中国大陆所成立的公司任职,并由中国大陆公司给付薪资所得。甲君虽按月领取薪资,却未依规定并同103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报缴个人综合所得税,经国税局查获后,除依法补征税款外,并按所漏税额裁处罚锾。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两岸经济环境变迁迅速,我国民众前往中国大陆工作者众,为求租税公平,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中国大陆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而为顾及民众权益,该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大陆已缴纳的所得税,如取得税务机关发给并经海基金会验证的纳税凭证,得自当年度应纳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但不得超过因加计中国大陆来源所得后所增加的应纳税额,请民众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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