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入籍法存性别歧视?一男子要求高院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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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6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吴英编译报导)你知道吗?美国入籍法有“性别歧视”的条文,美国最高法院周二(6月28日)同意在今年秋天审理这个有争议的条文。

Denver Post网站报导,美国入籍法规定,在海外出生的婴儿,如果母亲是美国公民,父亲是外国人,入籍美国的条件很寛松;但如果母亲是外国人,父亲是美国人,将面临很大的入籍障碍。

路易斯.拉蒙.莫拉莱斯-桑塔纳(Luis Ramon Morales-Santana)是要求最高法院审理入籍法性别有异条文的人。莫拉莱斯-桑塔纳的抢劫和谋杀未遂定罪后,联邦政府打算在他服刑后将他驱逐出境。但他不服,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遭到纽约联邦上诉法院驳回。

莫拉莱斯-桑塔纳的母亲是多明尼加人,而父亲是美国公民。他的父亲在19岁生日前20天,离开美国属地波多黎各来到多明尼加。

根据美国入籍法,1986年之前,美国男性与外国女性同居在国外所生的小孩,如果要入籍美国,美国父亲必须满足二个条件,一个是曾在美国住满10年,另一个是14岁以后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至少5年。

莫拉莱斯-桑塔纳的父亲因为14岁以后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还差20天才满5年,因此不符合第二个条件。

相同情境,如果换成母亲是美国人,孩子要入籍,只要求母亲在生育之前,曾有连续住在美国满1年的时间即可。

入籍法1986年有过修改,但性别有异的条文并未统一,只是将要求美国父亲住满10年的规定,减为5年,14岁以后住在美国的时间减为2年。

相比之下,父母都是美国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孩子,不论父亲、母亲有无居住在美国,都立即成为美国公民;另外在美国领土出生者,不论父母的国籍,也都立即成为美国公民。

最高法院曾在2011年审理过这个案子,但四票对四票而无解。

责任编辑:黄小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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