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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撞死行人 误杀?过失杀人?

辩方提撤案 法官不批准 建议增加一项次级罪名“刑事过失杀人”

林丹尼(左)29日在庭审结束后,飞快离开法庭,躲避记者。 (蔡溶/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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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蔡溶纽约报导)不少年轻人喜欢飙车,误以为鲁莽驾驶只会被开交通违规罚单,但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超速驾驶若涉及死亡,即便被撞死的行人违章横过马路,车主仍有可能被起诉误杀罪或过失杀人罪,而承受种种严重的后果。

24岁华男林丹尼(Danny Lin,音译)2014年11月在华埠开车时将流浪汉撞死一案,昨天(6月30日)庭审,证人作证结束,辩方律师提撤案动议,法官认为案情严重,不考虑撤案,不过提出增加轻一级的“刑事过失杀人”罪给陪审团作判决。

林丹尼手机上有这张图。 (网络图片)
林丹尼手机上有这张图。 (网络图片)

昨日最后一名证人证实,事故发生后他检查林丹尼手机上的即时短信、微信和Instagram,看到其Instagram上贴了一张图,警察站在一辆车旁,显示该车远远超过时速限制,下面一句话写着“生活一团糟”(life is crap…),贴图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晚6点55分,而事故发生在11月24日晚6点51分。从网上查到,这是超速吃罚单的一张T恤图案。至于即时短信和微信的内容,法官决定不在法庭上向公众出示。

辩方提撤案动议,理由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案件的核心,林丹尼的车速是专家运用各种知识‘推算’出来的。”他坚持这是“意外事件”,不是罪案。检方的意见是,林丹尼有飙车的历史,这种不负责任的驾驶行为是导致受害者命丧轮下的主要原因,决不能姑息。

法官认为,林丹尼在他不熟悉的地区开快车,把行人撞死,速度比时速限制翻了一倍,案情严重,故不接受撤案。不过他建议,如果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不同意二级误杀(Manslaughter)罪,罪名可考虑减为较轻的“刑事过失杀人”(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罪。法官说,他会要求陪审团先考虑最高的误杀罪名成立与否,若不成立的话,再降级考虑。

误杀罪着重于没有犯罪意图,无预谋的杀人。“刑事过失杀人”的定义是: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他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过失”一词的解释是“应注意而未注意”,如果是严重疏忽,就滑向“非自愿误杀”的范围。而“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后者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这种意外事件,当事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因周五(7月1日)时逢国庆长周末,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庭休庭三天,该案下周三再结案陈词。◇

责任编辑: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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