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撤旗案原告律师提出临时判决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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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霖昭旧金山报导)6月23日,中华总会馆撤旗案原告代理律师邵宜台向旧金山高等法院递交了更正请求,希望法院撤消在临时判决理由书(Tentative Statement of Decision)中某些没有证据得出的陈述。

6月10日,旧金山高等法院颁布临时判决理由书,认为2013年中华总会馆轮值总董黄荣达在21票赞成、20票反对、一票弃权、一票不知去向的情况下通过临时动议,撤下大堂内青天白日旗,违反了总会馆关于临时动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才能通过的章程规定。因法院在初步判决撤旗违反章程,中华总会馆董事周达昌、张耀廷和关宗鲁作为原告,在撤旗诉讼上初步获胜。

邵宜台律师这次提出的10项修正请求,包括法院对胜利堂和撤旗案部分的临时判决。其中在第9项修正请求中,邵宜台希望法院撤消“此外,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有受到台湾政府资助”这句陈述。

“法院并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这样的评论,证据只是说明原告诉讼资金由捐款而来”,邵宜台说。

邵宜台对此列出了三项理由。她表示,不管是中华总会馆还是另两位被告,他们提出的请求判决理由书中,都没有提到原告的诉讼是由台湾政府资助。中华总会馆有请求法官认定台湾的官员参与了这个诉讼,被告黄荣达的代理律师高铃在请求判决理由书中,想请法官认定台湾的官员在和解庭时曾经在场并参与,又主张说诉讼经费是由募款而来。

“诉讼经费是否来自台湾政府,跟这个案子该如何审判是完全无关的。”邵宜台在修正建议中指出,诉讼经费的来源并不关系到被告不遵行中华总会馆章程,也与投票规则是否合法完全无关。换言之,诉讼经费来源并不导致或影响到他们不遵守投票规则。

被告认为,如果中华民国参与了出资,就会成为利害关系人,邵宜台认为这是根本不成立的。当被告提出台湾政府是利害关系人时,其实误解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的定义。法律上的利害当事人有某些起诉权利,而本案原告不是中华民国或其他组织,中华民国没有权利起诉。所以对于这个诉讼,中华民国不可能是利害关系人。

原告是非营利团体的会员,才有权利代表非营利团体进行起诉。中华民国不能发起诉讼,在被告的抗辩中,只好主张认为中华民国有资助诉讼,但这并不能令中华民国成为利害关系人。法院已经认定了原告的主张,因为原告是中华总会馆的会员,才能代表中华总会馆进行起诉。 中华总会馆被列入其中的被告,是因为这样法院才依法有管辖权来处理这个案子,但总会馆不是真正的被告,只是名义上的被告。

另外,募款的捐助人并不会成为利害关系人。募款和提供资金是宪法保障的活动,假若任何人因为捐款而被牵扯进诉讼,成为利害关系人,那么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结社权和隐私权就会失去意义。否则,“这个诉讼就会变成大家都在捕风捉影说,噢,谁是捐钱的人。大家都来告捐钱的人,不可能发生这种事情。加州最高法院已经特别拒绝了这样的诉讼策略,因为这样的诉讼策略是恶意的,会恶意地侵害第一修正案的结社自由权。”邵宜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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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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