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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爆国赔首波宣判败诉 高市府:不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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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30日讯】高雄气爆受灾户向高市府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首波2案高雄地院今天宣判,认定气爆发生高市府公有设施有缺欠,应负国赔责任,高市府则说,不会回避应负的责任。

高雄地下午分别判高市府须赔偿受灾户陈耀彬体伤及屋损新台币86.9万元,杨伯禄车损4万元,合计90.9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高雄气爆造成32人罹难、逾300人轻重伤,灾后大部分受灾户选择代位求偿不向市府究责,但仍有部分受灾户向市府提告国赔,其中2案审结,高雄地院下午宣判,这是气爆案发生以来,法院首度判决认定高市府有疏失,应负国家赔偿责任,意义重大。

高市府则说,还未收到判决理由,待收到后进一步说明;市府不会回避应负的责任,代位求偿是让民众省去讼累,仍会由法院厘清政府与厂商的责任。

高雄地院行政庭长施柏宏表示,气爆案刑事部分目前仍在审理中,民事求偿部分法院共受理23件,包括由高市府起诉的代位求偿案件6件(每件约500名被害人)、高市府以市府为原告起诉的求偿2件,以及未参与市府代位求偿的其他受灾户自行提告的国赔案15件。

高市仁大工业区李长荣化工管线民国103年7月31日深夜丙烯泄气未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导致地下管线泄露点高市凯旋、二圣路口及附近路段当天午夜接连发生气爆酿灾,造成32人死亡、逾300人轻重伤。

合议庭认为,气爆原因是二圣、凯旋路口地下排水箱涵内的4吋工业管线施工有便宜行事情况,导致管线銹蚀破损,其内运送液态丙烯外泄而发生爆炸;排水箱涵为公有公共设施,该公共设施设置显有欠缺。被告高市府依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就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的欠缺,应负国家赔偿责任。(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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