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状告“滴滴出行”侵权 索赔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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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07日讯】前奥运冠军刘翔因不满“滴滴出行”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最近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滴滴出行”的运营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澎湃新闻8月5日报导,刘翔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在 “滴滴出行”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内容为“#刘翔退役了#我的跑道!我的栏!每一段结束,都是另一个开始,加油!”的配图微博。微博内容先是介绍刘翔赛跑成绩,之后转而介绍“滴滴出行”软体,并使用了六幅刘翔肖像作为配图。

刘翔认为,“滴滴出行”官方微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刘翔系“滴滴出行”代言人或与“滴滴出行”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刘翔蒙受外界诸多误解,因此起诉要求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人民币,下同)。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曾告《精品购物指南》侵权 获胜诉

这次并非刘翔第一次提起类似诉讼,早在12年前,他就曾将《精品购物指南》告上法院并最终胜诉。

2004年10月21日,在未经刘翔同意的情况下,《精品购物指南》报纸封面使用了他跨栏的图片,并且用其来为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做广告,同时还在该报纸的网络电子版上刊登这期报纸封面。

同年11月24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5万。当时也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

一年后,一审判决刘翔败诉,理由是“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在回顾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

后刘翔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在二审终审判决中,刘翔成功推翻了一审结果,取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但赔偿金被判定为2万,而不是125万,其理由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有经济损失”,所以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尤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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