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为什么对单位犯“污染环境罪”难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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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10日讯】近日,《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查报告》指出,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共计1322个,但犯罪主体中自然人与单位数量悬殊,自然人犯罪多达1250个(占94.55%),涉及单位犯罪的仅72个(占5.45%)。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单位”,然而从各地对公安、检察院、环保等部门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犯罪主体基本上都是自然人”。针对这一“完全颠倒”的现象,该《报告》的执笔人表示,造成上述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对单位追责比较难。

对单位追责比较难?这个原因似乎不足以服众。对此,上述提到的执笔人是这样解释的:涉事单位领导人对下属下达的处理污染物的指令常常是合法的,但下属却找没有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或者随意倾倒,最后相关部门追责的时候很难证明单位的意志,抓不到把柄。对于这句牵强的解释,相信连外行人都会发现,下属违背领导的意志,显然就是“犯罪主体”。而与此同时,对下属的执行结果,领导没有履行复查、监管的责任,实际也难脱干系。

在私营或民营企业中,领导不但要对自己下达的指令负责,更要对下属对指令的执行以及整个公司的运作负责。也就是说,涉及工作问题时,如果下属有过,领导也同样难辞其咎。因此,这类公司若犯了“污染环境罪”,公司老板以及对污染物没能妥善处理的相关人员显然都应该负上责任。说到底,“对单位追责”,最终是要追责到人的。

需要指出的是,《报告》执笔人的那句“下属却找没有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或者随意倾倒”的理由颇有点混淆视听。一个处理,一个倾倒,一下子就把环境污染问题浓缩成了仅对垃圾这类固体废物的不良处理这一个问题。要知道,除了固体废物之外,“放射性废水、废气”的排放才是最令人无处可逃的污染元凶。由于这些废水、废气将直接流入江河、扩散到空气中,因此,对人们的生活以及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就更加致命。若有任何“自然人”与“单位”制造这样的污染,人们必将认为,他们是罪无可恕的。

仔细想想,在中国大力发展重工业的几十年中,制造这类污染的企业可谓是犹如雨后春笋般矗立在大江南北。这是国家的意志、政府的命令,似乎无人能够阻挡。然而,这一从西方照搬照抄来的发展模式、经济产业,却并没有让那些下令者和打造者们对其弊端有所顾忌,比如在此过程中对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污染;而是无所顾忌的一味追求能够充盈国库的“原始积累”。重要的是,这点原始积累,最终也只是进了一小撮“先富”者的腰包。

如今,中国所面临的有目共睹的污染状况经由官方的数据可显示为,“地下水超八成已遭受污染”;“占全国耕地1/6的2,000万公顷农田被重金属污染,绝大部分农产品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尽管一提到空气,有关部门给出的监测结果常常只是“轻微污染”,然而从“中国人肺癌发病率世界第一”、“中国每分钟就有6人确诊为癌症”、“北京肺癌发病率10年增长了56%”的现实状况来看,相信没有人会感到丝毫的轻松。

所有的状况都指向了工业污染,而肆意排放废气、废水的一个个工业企业,又只是整个工业发展进程中被政府打造的那些个体。如此,我们该找谁?谁才是环境污染的罪魁和元凶?

值得一提的是,污染并非是工业发展的死穴,拥有前车之鉴的西欧发达国家已发明出与工业配套的污染处理系统。然而,这一系统却未曾在工业移来中国时,被中国的这些重污染企业借鉴、推广或有效利用。究其原因只在于,这些企业要最大限度的节省成本。在那些将国库当成自己的钱袋子的权贵或贪官眼中,“苍蝇也是肉”,能省一点则意味着多贪一分。

利益当头、贪婪无度、欲望刹不住了,那些想要迈入“先富”行列的官员们,又怎会去在意资源是否会消耗殆尽,环境是否会遭到难以恢复的破坏。可以看出,以贪腐治国的权力集团不仅毫无疑问的犯了“污染环境罪”,在动机上更属于为谋财而实施的“故意”。尤其对那些死于空气污染所导致的肺癌的患者来说,这种行为甚至无异于谋杀。

尽管诸多罪状摆在眼前,且证据确凿,然而由政府主导、受权力庇护的无数工业企业,又如何能乖乖的接受法律制裁、行政处罚?领导不说“停”,谁敢让这些企业关门?如此,根本就不是单位、企业本身能说了算的;要说追责难,其实也就难在一党体制下,无论是环保这类行政部门,还是整个公、检、法系统,都拧不过不受民众监督、不受权力制衡的中共独裁政府这个“大腿”。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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