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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乐陞案惩处 中信银罚三百万 限制业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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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因百尺竿头收购乐陞股票案在条件成就后却恶意违约不履行交割,严重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金管会19日分别对中信银及中信证做出处分,停止中国信托银行公开收购相关信托业务3个月及处300万元罚锾、停止中国信托证券财务规划及咨询顾问业务3个月。

金管会表示,中国信托证券及中国信托银行身为专业金融机构,尤应注意落实执行相关规定,并关注投资人权益的保障。

针对百尺竿头收购乐陞股票案,中信金则发布4点声明对外澄清,指出这次公开收购作业均依相关规定办理,已善尽“认识户”的程序,期盼主管机关及检调单位尽快调查。

中信金表示,这次乐陞公开收购作业都依相关规定办理,将会配合相关单位查明事实,期盼主管机关及检调单位尽速调查,也持续与金管会联系讨论督促百尺竿头履约事宜,提供必要资料协助投资人向百尺竿头求偿,保障应卖人权益。

金管会说,中国信托证券担任百尺竿头公开收购财务顾问,有未善尽证券商应有专业职责及注意,未严谨评估所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对象,未确实确认服务对象的身份、其实质受益人为何及该等受益人与相关人等的关系,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内控规范,因此,对中国信托证券处以停止财务规划及咨询顾问业务3个月的处分,并至缺失完成改善为止。

另外,中国信托银行办理百尺竿头公开收购乐陞股票,并与百尺竿头订有股务代理契约,但在评估客户风险方面,未审慎评估与探究客户的实际收益人状况,且客户审查评估表也未严谨确认实际受益人状况,未符合“认识客户政策”程序,显示其内控制度无法有效执行。

金管会说,中国信托银行也未依《信托业法》第42条第2项,订定办理《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内部控制作业程序,致未能考量应卖人权益保障,核有缺失。

因此,金管会依《信托业法》第57条规定,处中国信托银行新台币300万元罚锾,并依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对该银行办理公开收购相关的信托业务予以停止3个月的处分,并至缺失完成改善为止。◇

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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