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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法歧见待协商 台立院拟11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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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1月09日讯】立法院长苏嘉全今天召集朝野协商电业法修正草案,电业管制委员会定位、电力可靠度审议等委员会组成政府或民间代表,何者不得少于1/2等条文,朝野有歧见,不排除11日表决。

苏嘉全今天召集朝野党团协商电业法修正草案,有关“电业管制委员会”究应2级或3级机关及该委员会是否须为独立机关;“电力可靠度审议会”、“电业争议调处审议会”、“电价费率审议会”成员的组成,政府或民间代表,何者不得少于1/2?非核家园目标应如何入法等5项条文,朝野党团仍有歧见。

但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晚间受访表示,电业法草案第52条及第53条两项条文连动,有关电费政策性补助的主体应否包括全部电业或限于公用电业;电费政策性补助的上限及下限应以何标准计价,11日再协商,协商若无共识再表决。

朝野党团协商结论,10日上午电业法草案进行二读,保留条文留待11日处理。

朝野党团今天协商6项共识条文包括,输配电业应负责执行电力调度业务,于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下,应优先并网、调度再生能源。完备再生能源发展规范,符合一定装置容量以下的小型发电业,无须准备备用供电容量。

电业法第45条草案规定,发电业所生产的电能,仅得售予公用售电业,或售予输配电业作为辅助服务之用。再生能源发电业,不受此限。再生能源发电业设置电源线联结电力网者,得透过电力网转供电能予用户。再生能源发电业经电业管制机关核准者,得设置电源线联结用户并直接供电予该用户。

针对这三项,草案明定自行政院公布之日起1年内施行。但经电业管制机关审酌电力调度相关作业后,得报由行政院延后施行日期,延后以2次为限,第一次以1年为限;第二次以6个月为限。(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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