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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修正 2亿元以上标案须设审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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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1日讯】政府采购法为立法院本会期优先法案,工程会表示,采购法修正草案有4大重点,包含新台币2亿元以上巨额采购案需成立审查小组、松绑最有利标限制条件等,12日送行政院会审议。

工程会官员指出,这次“政府采购法”修正草案有4大重点,其一是巨额工程采购案需成立审查小组,其次为松绑最有利标的限制条件,第3是厂商违约停权须符合比例原则,另外也将工安、劳工安全纳入招标文件。

官员指出,针对2亿元以上巨额工程采购案,修正草案要求需成立审查小组,透过机关内部的审查机制,囊括内、外部审查委员,处理招标前端以及履约后端的争议,以机关共同决议,避免承办人独自承担。不过,若为每年例行性、单纯且金额较低的采购案,就没有强制成立审查小组的规定。

另外,官员表示,政府积极推动最有利标,但现行采购法中有许多条件限制,导致难以推动。因此修正草案将松绑最有利标限制条件,修法后等同公务员有权从最有利标、最低标中2择1,不必因选择最有利标得提交报告,有利于后续推动最有利标。

而根据采购法第101条,若厂商违法或违约,机关应拒绝往来,且不能再参加其他政府采购案。但被厂商认为条件过于严苛,不符比例原则。

为此,官员表示,为避免业者违约1次就停权1年至3年不等,修法草案针对厂商违约停权增订“情节重大”要件,除可归责于厂商的因素解除契约外,各机关可自行认定是否为情节重大者来判定停权。

官员透露,明天将如期召开采购法修正草案的行政立法协调会,原订5日排入行政院会审议,但因当天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安排工程会进行业务报告,工程会呈报行政院后获准,将延至国庆连假后、亦即12日的行政院会审议。(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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