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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兼差出车祸 劳动部劳保局认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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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13日讯】若劳工兼差两份工作以上,下班后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路上发生车祸,算不算职业灾害?劳保局认为只要劳工有加保就可申请职灾给付,但劳动部条件司却认为不适用职灾补偿。

有劳工日前发文询问劳动部,若劳工兼差两份工作以上,下班后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路上发生车祸,算不算职业灾害?可否依法申请相关补助或要求雇主负担职灾补偿责任?

对此,劳动部劳工保险局负责相关业务的官员今天告诉中央社,根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8年7月17日劳保3字第0980019382号函,被保险人为执行职务,于前一就业场所迳赴另一就业场所的合理交通途径而言,不因被保险人是一般受雇劳工或职、渔业工会会员而有所差别。

官员表示,也就是说只要劳工两份工作里,其中一份有加保劳保,就可依照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职灾相关给付。

不过同样状况,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的认定却不一样,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回函表示,根据内政部主管劳工行政事务时期以75年6月23日(75)台内劳字第410301号函释,劳工上下班必经途中之意外事故,应包含交通事故及其他偶发事故,此类事故非出于劳工私人行为而违反法令者,应属职业灾害,但仍应就个案发生之事实情况予以认定。

条件司回函中认为函释中的上下班指的是由日常居住处出发与返回日常居住处而言,因此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59条的职灾补偿相关规定。

举例来说,由于两个单位的认定不一致,当兼两份工作的A劳工在甲公司下班至乙公司的交通路途上出车祸,在工资补偿部分仅能依照伤病给付的规定,从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向劳保局申请7成的工资补偿,但不能要求雇主负担职灾补偿责任,支付剩下3成的工资。(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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