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论江泽民涂鸦中国法治】之三

梁木:民加罪官减罪 人大恶立加减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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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18日讯】(接上篇)

人大替江泽民涂鸦立法的第二个特点是:为祸害老百姓立“加法”。

从王立军向美国领馆提供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文件确认的“新黑五类”敌对势力名单看,“弱势群体”赫然上榜。“弱势群体”就是那些没有权、没有钱的人。打着“维稳”旗号的江泽民,为维护哄抢到手的公有制经济不被反攻倒算、继续迫害法轮大法弟子、维系不法政权,几乎把中国大陆13亿老百姓中的绝大多数都划到了中共的对立面。由此出发,就不难理解江泽民为何每年用超过军费的巨额财政来维稳。

中共江泽民集团是今天中国大陆一切“问题”之根、罪恶之源。从江当政到今天,单就江泽民集团祸害老百姓而言,用怨声载道己形容不了其罪行之大,但是三十年来,却无一个官员因为祸害老百姓而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惩罚。相反,每每发生官民碰撞事件,倒楣的都是老百姓。

中国老百姓倒楣的原因是人大恶立“加减法”造成的。

六、为江泽民集团谋利益,人大搞“两手立法”

经济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是中国大陆少有的参与人大多项立法的专家。2001年李曙光被任命为世界银行与国家经贸委合作项目-中国沈阳市破产改革专案的首席专家。2004年,他担任全国人大与世界银行合作专案-中国破产法立法改革专案专家组组长。2009年他在《经济观察报》上,以《一些恶法却执行坚决》为题,指出改革开放30周年来大陆法治的进与退。该文提出了立法的三个方面问题。

作为参与起草并致力于推动《破产法》和《国资法》实施的专家,李曙光公开撰文表示对人大“两手立法”的不理解。他说:“2009年,政府责成我负责推动《破产法》和《国资法》的实施,但经过努力我发现这两部法律在执行上都没有力量”,意即: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而漂亮,却没有人用。

李曙光举《国资法》为例说:“《国资法》颁布后,2009年,我发现国资委并不用它规范行为,而是将其束之高阁,继续依照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03年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办理业务。对此,我曾建议人大介入,敦促国务院法制办废止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2003年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但没有回应”。李曙光说:我搞不懂,这两个旧法和《国资法》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却不被废止,立了新法不用,还用旧法,“这不是开法律玩笑吗?”

(这不是开玩笑。李教授不知道:当时的国资委不是国家的、而是江泽民家的,是江泽民在背后一手操纵的。试想:如果不是江泽民作背后推手,任国资委多大的官,谁敢无视刚刚颁布的《国资法》?!)

李曙光又以《破产法》为例,说:“对于《破产法》的实施,效果更差。按当时立法精神,改制企业应当走破产程式”。但滑稽的是,全国有“40万家企业吊销和登出,为什么走破产程式的只有4,000家?工商部门为什么敢让这么多家企业行政吊销、注销,而不是让企业按照破产法律去做,那么多人逃债和废债,这么混乱,这么没信用,(背后的推手究竟是什么人)是谁造成的?这个责任由谁来负,怎么追究,怎么改进?”李曙光问了一连串的问题之后说:“一部良法律实施成这样,是非常可怕的。”

其实,江泽民操纵企业改制之初,所以出台破产法,并非为了让企业都去按破产法规定走破产程式,而是用破产法告诉改制企业的下岗工人,不要闹事,有破产法做保障,企业改制是板上钉。问题是:不闹事改制下岗的、不走破产程式,一次性买断还可以得到万八千元的失业费;如果闹事,企业就走破产程式,到时候连万八千块也没有。江泽民制定破产法的目地就是为了在改制过程中,用它来吓唬工人。事实上,江泽民打着破产法的幌子、忽悠企改,使党员干部哄抢瓜分企业的“所谓买断”顺利得手。

提到现在全社会对《拆迁条例》的讨论,李曙光说:“年底的拆迁危机,实际上就是私有产权危机的写照”。“房子你说拆就拆,有的还动用黑社会拆迁,那谁还敢在国内买地买房,进行投资?”李曙光说,从这方面也就能理解,现在资本外逃的高潮,很多人都把小孩送到了国外,就是因为国内没有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对产权保护很差。

李曙光认为,“一些恶法,比如应当被废除的《拆迁条例》,社会上根本就没有人推动,但执行得却非常坚决。一些良法,比如《破产法》、《反垄断法》、《国资法》,不管社会怎么呼吁,都没人理睬”。

中共的选择性执法,让“立法上的巨人变成了实施法律的侏儒”。李曙光认为,一些恶法对一些人有利,这些人就选择用恶法,这是立法和执法的体制性瓶颈。他说:“立法部门不能立了法就不管了,要负起监督的责任。全国人大要出来说话。”

其实,李教授还是没有看透问题的本质。人大的“两手立法”并不是为了健全法制,而是为了兑现江泽民的涂鸦。人大所以请李教授这样的人才参与、甚至主导立法,就是想要把为体制立法这件事做得外表光鲜;至于江泽民集团在哄抢国家经济、瓜分国家资源、侵害老百姓利益过程中要使用什么恶法,就不需要李教授操心了。因为时至今日,诸如《拆迁条例》之类未被废除的恶法多的是,且正在使用中。

说到底,人大两手立法,就是根据江泽民集团谋求权贵利益的需要:一手立良法、一手立恶法。立良法是给人看的、恶法是实际上用的。

李教授质疑的人大立法的问题,根子正是在江泽民那儿。

七、立恶法,为江泽民迫害亿万人的正信提供支撑

江泽民涂鸦的立法,说白了,就是用黑帮模式管理国家:即国家机器由江泽民一个人说了算,由他任命几个带“长”的官儿替他操纵。他想干什么、怎么干?他说的话就是法。立法机关的委员长、执法机关(公检法司带“长”的头目们)照着办就是(执法)了。

事实上,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大陆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也都是按江泽民所要的在履行所谓的法律程式。就人大而言,其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迫害大法弟子立法,主要表现出两个邪恶特点。

第一,为两高“释法”提供立法支点。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X教组织、防范和惩治X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本身,并不是立法的法,但却为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供了支点。我们知道,江泽民在安排人大出台《决定》、唆使两高出台《解释》之前是与他们合谋好了的。但是,如果人大不为两高出台这个《决定》,使之成为迫害的所谓借口,这埸迫害也实施不了。

可以说,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人大,明知修炼法轮功的大法弟子是中国大陆主流社会最高尚的道德群体,明知法轮功不是X教,却为了满足党的总书记江泽民的个人欲望,不惜出台《决定》、向江献媚,这对于江泽民和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迫害大法弟子起了非常邪恶的助推作用。

第二,为十九大后能继续非法绑架大法弟子立法。

临近十九大的今天,在习近平政权下一步必定要清理司法腐败的时刻,在“两高”两长自知职位不保的当下,他们居然还敢借下台前连喘气都不够用的机会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进行第二次“释法”,足见两长背后的阴谋之大(大到可以让他们不惜性命与习相博)。

在此,笔者要说一说人大的趁火打劫。

为配合两高迫害法轮功进行第二次“释法”,人大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的机会,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强迫失踪”的合法性。“强迫失踪”,是自1999年7.20以来,中共610抓捕、绑架大弟子一直使用的一种非法手段。十八年来,由于江泽民集团操控政权的惯性,他们一向为所欲为。但是,在十九大前,江派预感后事不妙,为了在一旦失去操纵政法权之后,能让610继续随意抓捕大法弟子,将这种非法绑架合法化,张德江便操纵人大,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强迫失踪”的合法性。如此一来,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的“强迫失踪”犯罪行径(在无法无天的进行了18年后的今天),在习近平政权下,居然被张德江用立法手段固定、保护起来了。

显然,这个恶法是张德江在自己下台前,为江泽民继续迫害法轮功作最后的铺垫,是其利用立法替下台党魁作恶。

八、立恶法,向正义者“亮剑”

人大立恶法有三个基本规矩,在此简述。

1.谁敢给“党”、“政府”、“国家”抹黑,就立法堵谁的嘴、就收拾谁

一个例子是:为加强新闻管制、堵住新闻记者的嘴,解决体制因突发事件被媒体曝光丢丑的问题,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施行。

这部法在“草案”讨论稿期间,对新闻媒体介入突发事件的要求和处罚很邪恶:即“禁止新闻媒体发布未经批准的突发事件消息,否则将被罚款5万到10万元人民币”。经过“草案”讨论后,虽说正式版删除了此条规定,但其实丝毫没有松动,在骨子里,对新闻媒体介入突发事件的恶性规定的精神仍在。因为有明令规定:掌控突发事件的权力,归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

对此,前北京大学新闻系副教授焦国标在香港接受专访时,批评该法不仅违背了早前中共保密局出台的伤亡事件不能作为国家机密隐瞒的条例精神,更违背了宪法保障新闻自由、采访自由的精神。焦国标表示,目前全球极少有地区对传媒突发新闻作规管,在新闻自由的国度里,记者到达现场要早于公安,早于警察,是一个(西方的)传统。焦批评人大这种立法“是一种倒退”。他说,中共建政以来首次立恶法限制新闻自由,显示北京当局对社会控制力的信心下降。

(注:焦国标于2004年3月28日发表了《讨伐中宣部》一文,因而被中共垢病并遭到北京大学撤职。)

2谁敢替江泽民集团打击的弱势群体主张权利,就堵谁的嘴、就收拾谁

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是中共制造的一场立法闹剧。

(1)起因

据《709纪事》作者谢燕益律师披露:中共709大抓捕与维权律师抗议人大对律师立法不公有关。

2015年7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寄出快件,建议“拿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颇有争议的第35条,同时暂缓增补第36条。律师团指出,第35条的入罪主体有4类诉讼参与人,更可能成为为辩护人量身订做的入罪理由;第36条应增加“但书”:“但律师在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的除外”,以此作为律师职业保护的平衡条款。

中国维权律师王宇认为,刑法修正草案未依照国际标准,让律师在刑事辩护上有豁免权。这样不论是中国死磕派律师、人权律师还是其他律师都会受到影响。

(2)反遭毒手

正是因为向人大提立法建议,主张保护自己正当的诉讼代理权,结果,这些维权律师反遭毒手。

2015年7月上旬,涉及23个省份,上百位中国大陆的律师、民间维权人士、上访民众及律师和维权人士之亲属,突然遭到公安当局大规模逮捕、传唤、刑事拘留,部分人士下落不明。2016年1月12日,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世锋、律师王全璋、李姝云、赵威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逮捕。同月,总部设在美国的人权卫士紧急救助协会的创办人之一、瑞典人彼得·达林,因与锋锐律师事务所有关而在北京被拘。

(3)弦外音

这是一起由人大操纵、公安实施的违法抓捕活动,在案件尚未进入公诉、审判程式之前,竟然得到最高法、最高检两长的叫好助威。

据新唐人报导,在2017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都将挺人大立法、打击维权律师的709大抓捕事件当作审、检工作头等大事。周、曹公开声称:要把“依法起诉、审结周世锋、胡石根等“709”颠覆国家政权案”作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重要审判、检察工作。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个案件的事实,只能在开庭审理后才清楚,周、曹凭什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未卜先知,未经审判就先下结论说:“将作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头等大事抓好落实”?!

分析两高的叫嚣,笔者认为,709案绝非人大为维权律师立恶法这么简单。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立法束缚了律师什么?

刑九草案二审稿的第36条,拟在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增加两项适用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该立法的特点是:a、让律师转变法庭诉讼地位:由依法维权者的身份,变成守法者。b、对律师出庭的守法要求:规矩、老实、听话,按法官的思路讲话,即法官让讲的可以讲,法官不让讲的,律师如果坚持要讲,就是扰乱法庭秩序。

其次,刑九草案二审稿第36条出台的目地,是为了让刑事维权律师,即为法轮功辩护和维权的律师闭嘴。

其实,人大为江泽民立法的更邪恶之处在于:该立法就是摆明了告诉律师,坐在执政党位置上的这帮“黑哥儿们”不希望看到律师帮助法轮功,因为法轮功是他们一直打压的。

4)罪恶与阴谋

旨在迫害维权律师的立法,是迫害法轮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江泽民集团隐藏在立法、执法机关的那些党羽凑在一起、联手搞出来的一个阴谋。这个阴谋的核心是:要通过立法胁迫习近平在十九大后继续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堵住替法轮功喊冤、为大法弟子鸣不平的维权律师的嘴,为“610”在十九大后继续对大法弟子搞“强迫失踪”开绿灯。

十八大以来,尽管习近平作了总书记,并且持续打虎反腐,但是,真正操纵国家专政机器的权力并不完全掌握在他自己手里。因此江派党羽便利用司法权力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阴谋。

例如,a、透过十九大之前,由两高第二次释法,来固定对法轮功定罪迫害;b、人大出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第36条,目的是让那些为法轮功辩护维权的律师闭嘴;c、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强迫失踪”的合法性,使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的“失踪式”犯罪行径(在无法无天的进行了18年后的今天),被张德江用立法手段固定、保护起来。

看官请注意,读笔者文章,谨记,别把中共的委员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官当官看,他们就是一群人渣“小强”。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都不懂法,都是被江泽民安排去人大养老,去法院、检察院看管法官、检察官的败类。他们只会做三件事:用立法权祸害老百姓、用审判权讨好党主子,搞贪腐、淫乱。

他们替江泽民涂鸦的这套东西,根本不是一个掌控国家专政机器的司法机关应该搞的。这种连用来作秀的工具(人大和两高的职权)都可以随意涂鸦滥用的下三滥行径,连黑帮都做不出来,但是却被一个下了台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做的“有声有色”。

709大抓捕案,完全就是人大替江泽民涂鸦立法的一出恶作剧。

(5)维护正义的使者

大陆的维权律师,是当代中国大陆民主运动的精英。中共当局迫害维权律师,是因为律师对法轮功作无罪辨护的本身就是在揭露中共迫害犯罪的真相。从1999.7.20至今,因替法轮功说真话被中共以“颠覆国家罪”逮捕、判刑迫害的大陆律师有高智晟、王永航等一大批良心人士,他们才是中华民族未来司法之希望所在。

3.谁敢向权贵主张权利就堵谁的嘴、就收拾谁

人大立法,居然让讨债的农民工被欠债的老板送上法庭。这个颠覆,佐证了笔者在本系列提出的观点,即江泽民集团涂鸦立法的基点——用物权法作母法之罪。

1)立恶法——讨薪有罪

据人民报2016年3月20日报导,为对付农民工“恶意”讨债,张德江于3月在《刑法》中加了一条“恶意讨薪罪”。

不久,四川阆中法院积极回应人大立法,举行了一次公开宣判大会,8名被拖欠薪水的农民工分别被定罪量刑。法院报导称,宣判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的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2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

这8名讨薪的农民工被告,先被荷枪实弹的警察看押着游街示众,后在公开宣判大会上被宣判各自的罪名和刑期。讨薪农民工被法院定的主要罪名是因为在向杨彩虎讨薪过程中,去了南津关古镇旅游景区。

官方发布的一张照片显示:一名荷枪实弹、全副武装的警察板着脸在一旁警戒,其身后是临时搭建的“审判台”,台上的8名讨薪农民工被告,每人分别被2名警察架着胳膊,一字排开站立。在另一张照片里,可以看到台下是一群有组织的民众队伍,队伍的前方分别立着写有各自村名的木牌。

有律师表示,这次公审农民工是因江系的人大委员长张德江3月刚刚在《刑法》中加了一条“恶意讨薪罪”,四川阆中法院立马就动手制造冤案。

人大立此恶法,等于把地方官和黑心商人联合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合法化了。

2)欠薪者是“爷”

有网民研究了“只见讨薪者受审,不见欠薪者被究责”的原因,发现:欠薪者学府花园(又名华城学府)专案部开发商为阆中华诚置业有限公司,其董事长杨彩虎大有来头。

《搜狐焦点》有一篇文章介绍杨彩虎。他年轻时入伍参军,后加入中央警卫团成为国家领导人的贴身侍卫,年纪轻轻便与国家领导人成为忘年交,复员之后开始创业,最后投身房地产行业,一举拿下阆中南津关恢复重建项目。搜狐的这段介绍,传递了一个重要资讯:即为什么讨薪农民工要去南津关古镇旅游景区,因为该景区是杨彩虎的开发专案。讨工资,见老板,在学府花园找不着,那就去南津关古镇旅游景区找,有错吗?

网民说,这几名被公审的农民太冤了。线民还搜出了一篇2013年的报导《过度商业开发正逐步蚕食阆中古城》,文章透露出杨董事长如何在有“中国四大古城”之一的四川阆中,以招商引资和商业开发为借口、采取未批先占、驱逐原住居民、强拆古民居等手段,大肆破坏古建筑和历史文化遗迹,拆除真文物,建起假古董,在古城周边修建现代化的楼宇……,这还不包括他在2008年四川震灾重建中拆除真史迹、大建假文物的疯狂行径。

(3)正义之声

3月18日,劳工界暨社会各界人士发起声讨阆中法院违法公审公判讨薪民工的连署行动,签名的人特别多。这次行动,是自从一些劳工NGO骨干被抓以后,劳工界首次打破沉默、发出了正义之声。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说: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的公开进行,如: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此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是,这种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作法不可取,这不仅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微博上说:“从来没见贪官上公判大会,农民工讨薪手段激烈,即使犯罪,也该从轻处理。肆意挑动敌对情绪,将专政物件指向工农。不仅严重违法,政治上极其糊涂。国家长治久安的不二途径,是公平正义,不能靠恐吓和暴力。”

说到底,这都是人大“恶意讨薪罪”惹的祸。出台这种恶法,是江泽民集团故意扰乱国家司法秩序,给习近平添乱。

九、 结语

今天中国大陆的种种乱象与江泽民涂鸦立法是分不开的。拆穿了,用《物权法》取代《宪法》所制定的法律、出台的法规、形成的法律体系,根本就是与宪法相悖的假法,形同废纸一堆。

民主宪政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天灭中共是神的旨意,是人民的意愿。历史留给习近平和平转轨的时间越来越少了。不管习近平能不能利用好手中权力,能不能拿下江泽民,从而实现国家由独裁向民主宪政的过渡,历史都将以无法阻挡的洪势淹没暴政,这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规律。13亿中国人民期待和平过渡,不希望国家发生动荡,更不希望暴力革命。13亿人民祈盼着一个自由、平等的日子早日到来;13亿中国人民渴望一个民主宪政的新时代!

其实,这一切己经正在悄无声息中、以无法阻挡的洪势朝我们走来。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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