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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投法》部分二读 门槛下修12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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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2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8日进行朝野协商,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分阶段处理,8日先二读不具争议的条文,将全国性公投主管机关改为中选会、废除“公投审议委员会”,将公投年龄由现行20岁,下修为18岁,中选会指出,约可增加60万投票公民。至于公投门槛下修、赋予行政院发动公投的权利等争议条文,则因缺乏共识,留待下周二(12日)院会表决。

立法院二读通过《公投法》修正案中几项无争议条文,包括公投票权下修为18岁,还有删除公投审议委员会,未来公民或立法院提出公投案,直接由主管机关(全国公投由中选会、地方公投由地方县市政府)受理审核。

二读通过条文也明定,主管机关公告公投结果起2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新提出;删除“有关公共设施之重大政策复决案,经否决者,自投票结果结果公告之日起至该设施完工启用后8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的规定。

至于罚则部分,二读条文规定,公然聚众妨碍投票,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万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公投成案后可设立办事处募款,但不得接受外国、大陆地区及港澳之团体或个人捐赠,收受者应查证,不符规定时,应于收受后2个月内缴库,否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公营事业或财团法人捐赠,应于1个月内返还,否则应于收受后2个月内缴库,违者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缴交,不缴交者得连续处罚。违反前项规定,按期捐赠金额处2倍罚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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