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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谈赠与和资产保护

【王劭文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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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15日讯】上回我们说过,做父母的不宜轻易赠送房产给子女,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多数情况下,将来子女需缴的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反而会比省下的遗产税(estate tax)还多。

此外,若子女从事的职业风险大,万一在外欠债或被告,送给子女的家产就会被连累;有些父母则担心子女会因离婚或早逝,导致财产转给了子女配偶,而其配偶之后再婚的话,这些家产便外流了。也有客户认为子女不够成熟,送财产会惯坏他们。

有这类担忧的父母可为子女成立继承信托(inheritance trusts 或 lifetime trusts),让财产不直接传到子女的名下,而是传到让子女享用的继承信托中,子女只是信托的受益人(beneficiary)而非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财产就不会因子女离婚或欠债而流失掉。通常在父母有生之年,继承信托名下几乎空无财产,等到父母过世后,家产才会移转进去,但有些父母会选择提早将财产转入这些继承信托。

有人便问,生前将财产转入继承信托的话,算不算是生前赠与(lifetime gift)呢?

答案是:不一定。您可以是该信托的成立人(grantor)兼管理人(trustee),离世后,才让成年子女接手作信托的管理人(同时仍是受益人),这样的设计下,您对信托财产保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因此转入这种继承信托的财产并不算生前赠与。但若您的财产将来要缴大笔遗产税,且多过房产的增值税,那么您的继承信托就最好是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必须提名第三人当信托管理人(多数人挑自己的成年子女),转入这类继承信托的财产,就会是生前赠与;不可撤销信托对于需要缴大笔遗产税的人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节税策略,此外,不仅子女的债主,连父母的债主也不能任意追到这不可撤销继承信托中的钱。

是否要成立防子女离婚和在外欠债的继承信托?是否要将信托设定为不容成立人任意撤销、修改的信托?如何成立和操作这些信托呢?民众应咨询律师来获得相关资讯。(注:本文改编自2015年3月《大纪元时报》纽约移民版专栏文章)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 718-844-8560或 888-234-0286  ext.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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