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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供自住 列报房租应检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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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台湾嘉义报导)报税季快到了,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2日表示: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需检附文件为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账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于课税年度于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的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于课税年度内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与受扶养直系亲属就读于国内各级学校,注册时所缴交的宿舍费,未在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项下列报部分,可凭注册时缴交的宿舍费或学费(其中宿舍费金额应明确划分)收据影本,依上述规定列报房屋租金列举扣除额。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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