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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化国籍 台内政部:无不良素行标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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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11日讯】移民/住人权修法联盟主张,归化国籍的无不良素行只要以无刑事纪录认定即可。内政部今天说,轻罪如从事性交易、酒驾等虽无刑事纪录,但会影响社会秩序,订定无不良素行有必要性。

内政部指出,移民/住人权修法联盟今天召开无菌身份证移盟记者会,主张政府应审慎评估,以微罪不罚原则,删除国籍法第3条,归化国籍须具备无不良素行要件规定,只要以“无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刑事案件纪录”来认定即可。

内政部表示,犯罪有重罪与微罪之分,犯罪情节严重者会记载于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中,轻微犯罪如窃盗、从事性交易、酒醉驾车等,虽不会记载于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中,但仍会影响社会秩序、家庭伦理及国家法益,国人有微罪须受相关法规处罚,外国人有微罪无观察期即可申请归化,非国人所能接受,故无不良素行订定有其必要性。

内政部户政司说,国籍赋予是国家主权行使,外国人有权选择归化某一国家,各主权国家亦有权依据国家利益制定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世界多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澳洲、纽西兰、菲律宾、越南等国,对于申请归化者均规定须具备良好品德,以避免移入人口影响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台湾亦不例外。

以美国而言,内政部说,未给付子女教育费用、曾有酗酒或毒品滥用行为即认为品行不端;日本将酒驾、过失犯罪、窃盗等列为非素行善良。有关外国人申请归化须具备“无不良素行,且无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刑事案件纪录”的要件,是公正客观,国籍法明定无不良素行的认定办法,由内政部邀集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共同研议。

内政部指出,今年3月15日及4月10日邀集专家学者、社会公正人士及妇女新知基金会、台湾国际家庭互助协会、台北市赛珍珠基金会共同讨论,希望藉由讨论平台广纳各界意见。

目前依与会人员意见,兼顾新住民权益及国人观感,对于微罪部分,仅择较重部分予以认定为不良素行,例如因犯罪受缓起诉处分确定或拘役、罚金或缓刑判决确定(过失犯罪者,不包括在内)、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情节较重且发生概率较高的案件(如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意图斗殴而聚众)、有事实足认无正当理由不尽法定扶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义务、有习惯性家庭暴力行为或损害公共利益情节重大者。

内政部说,凡认定有不良素行者,如经一定观察期间2到3年后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认定为无不良素行,仍可申请归化国籍,兼顾当事人权益及国家利益。

对于移民/住人权修法联盟以行动剧描述外籍配偶受到家暴离家,因未尽法定扶养子女义务,被认定素行不良无法申请归化,内政部澄清指出,目前办法草案是规定“有事实足认无正当理由不尽法定扶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义务”,是规范恶意遗弃重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对于外配因受家暴离家,无法亲自扶养子女,非无正当理由范围,自不会将之认定为素行不良。(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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