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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交通部长案有违法令 监委吁提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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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湾综合报导)中华民国前交通部长郭瑶琪因台北车站商场招商案被控收贿而遭判有期徒刑8年,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4月12日通过调查报告,认为法院确定判决涉有违背法令之虞,吁请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

监委指郭瑶琪涉贪污案 判决有违法令

据中央社报导,根据监察委员王美玉、仉桂美所提的调查报告指出,台湾高等法院101(20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号判决涉有违背法令之处,判决理由栏内,并未对郭瑶琪于95(2006)年7月4日收受美金2万元当时即已对属贿赂“有所认识”且有协助南仁湖公司“不确定犯意”的相关证据有所说明,亦缺乏相关证据而认定事实的理由。

调查报告指出,有关郭瑶琪及李清波双方是否有贿赂合意,曾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5号刑事判决予以指驳并发回更审,但该判决仍未调查厘清,也未于理由栏内说明认定的理由;确定判决理由栏推论郭瑶琪收受美金当时即有“不确定犯意”及“贿赂合意”,其认定事实不依证据徒凭臆测,以推论方式更违反论理法则。

此外,调查报告指出,此案确定判决认定被告郭瑶琪所收受茶叶罐内确有美金2万元,是以该茶叶罐实际致送人李宗贤的证词、李清波通讯监察译文等认定,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则。

监委认为,本案从未查得美金2万元物证,法院认定茶叶罐内有美金2万元所凭的是行贿者的证词,但行贿者于侦查之初被列为被告,检察官告知将适用证人保护法并予具结,参照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及司法实务见解对于对向犯及适用证人保护法者,其证词本质上存有较大的虚伪危险性,本于同一法理,除行贿者的证词外,应有其他补强证据。

监委进一步指出,本案行贿者于调查局人员询问时,对于行贿的情节证述均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不符,到被告自行提出茶叶罐后,才在调查局人员提示下更改笔录,其证词客观上已显现有虚伪可能,而其他的补强证据如银行换汇水单、取款凭条等,都无法适切证明茶叶罐内确有美金2万元,则行贿者是否未将美金2万元置于茶叶罐内,其怀疑并非不合理,依无罪推定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则,应予被告有利的认定及无罪判决。

监委说,既然是剥夺人民自由权的不利判决,所采证据、理由论述及逻辑论证当然要能达到“以昭折服”的程度,况且最高法院对于贪污治罪条例各种构成要件的阐释,各说纷陈。本案即呈现出对价关系标准认定上的不一,争议亦有原则上重要性,判决违误之处不利被告,基于非常上诉有统一法令解释、纠正判决违误及保障无辜被告的目的,因此请法务部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研酌提起非常上诉。

郭瑶琪案非常上诉遭驳回 彭光辉:对司法失望

郭瑶琪被控贪污遭判刑8年定谳,郭瑶琪夫婿彭光辉于2016年9月30日在前大法官戴东雄等人陪同下,赴最高检察署提非常上诉,他们主张提起非常上诉的理由有6点,包括仅凭单一证人矛盾不实证词,即判郭瑶琪有罪,有违证据法则及以往判例;误将促参法视为采购法,适用法则不当,有违法令判决;违反论理法则,对有关“对价关系”、“双方合意”之逻辑演绎显然有误。

台湾最高检察署2016年10月17日驳回非常上诉,郭瑶琪的律师丁荣聪转述郭的看法表示,最高检察署没有针对他们所提的非常上诉六大理由作出说明,仅是引用法院判决理由,看都没看就驳回,郭也对司法改革绝望,这也难怪人民对司法都不信任。

彭光辉表示,过去此案在政治追杀下做出荒谬的判决,判决中有许多违背常理及法治之处,不仅违反法律、论理原则,也违反判例。他说,在这种情形下,希望最高检能替他们提出非常上诉,取得重新再审的机会,但最高检连声请提起非常上诉状都没有看,就将此案驳回,对此感到很失望。

责任编辑:苏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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