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毒跑道”诉讼结案 校园环境漏洞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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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泓博采访报导)近日,中国大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北京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律师认为,全国很多地方很多学校都存在“毒跑道”,相关责任人已经构成犯罪,仅仅是民事调解是不够的。

4月10日,中国大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北京结案。这起诉讼案是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下简称“刘诗昆幼儿园”)提起的公益诉讼,该案以调解方式解决。

根据调解协议,刘诗昆幼儿园拆除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并铺上草坪,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

据称,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刘诗昆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同年4月该塑胶跑道投入使用,塑胶跑道使用后散发着刺激性气味。

中国绿发会在获知该情况后向刘诗昆幼儿园发函,要求其拆除塑胶跑道,消除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

随后,中国绿发会以刘诗昆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刘诗昆幼儿园承担拆除该幼儿园内的塑胶跑道,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责任。

在多方努力下,中国绿发会与刘诗昆幼儿园于2017年2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这两项内容刘诗昆幼儿园均已经执行完毕。

要根本解决“毒跑道”问题任重道远

针对此事,中国绿发会法律部主任王文勇表示,此案对“毒跑道”相关公益诉讼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示范意义。但全国范围内,解决“毒跑道”现象的标准滞后、管理缺失等根源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一些问题跑道也尚未被拆除,要从根本上解决“毒跑道”问题仍任重道远。

北京律师蔺其磊认为,“毒跑道”不能说这样就了结。“毒跑道”直接受害的主体是幼儿和他们的家长,他们的权益直接被伤害,身体被伤害,有的可能还有后遗症。没有被直接侵害主体同意,作为幼儿园达成的调解协议严格来讲是不合法的。完全是从控制事态的一个角度,这所谓的调解是中国“维稳”、解决民事纠纷的又一个风向。

蔺其磊对大纪元记者说,调解不代表这事就结束了。全国很多地方很多学校都存在这样的塑胶跑道,不是说产品不合格,它完全是有毒的,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这么多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生产、经销、采购有毒跑道的人员,以及采购单位法人、直接责任人已经构成犯罪了。

目前,有潜在的或有明显犯罪嫌疑的人,以民事的方式搞了一个调解,好像皆大欢喜。蔺其磊指出,真正权利被侵害的幼儿和家长,他们的权益其实没有得到保证。中国为了“维稳”就把这事往下压,不具体去追究,问题依然存在,这让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接受大纪元记者采访的文东海律师也表示,官方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从个案来讲,通过调解促使校方有所警觉,拆除毒跑道,改善校园环境,保证这样的事情不再出现。但这种调解方式没有指导意义,会留下很多问题。

文东海指出,这类事在中国大陆很多,让大家相对不那么敏感了,麻木了。但这类案件实际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了,对下一代有很大影响。对孩子的身体健康放任不管,明知道有毒,也不拆除,校方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仅仅是民事调解是不够的。

“毒跑道”由来已久且普遍存在

“毒跑道”是一些地方学校、幼儿园在铺设塑胶跑道中,所使用的材料具有毒性, 造成学生流鼻血、过敏、头晕、恶心等症状,严重影响学生身体健康。

北京西城区展览路第一小学部分学生出现皮肤过敏症状(网络图片)。
北京西城区展览路第一小学部分学生出现皮肤过敏症状(网络图片)。
2015年10月,北师大深圳南山附小共269人出现出现不良症状(网络图片)。
2015年10月,北师大深圳南山附小共269人出现不良症状(网络图片)。

大陆官方媒体报导,早在2003年底,就有专家提出TDI聚氨酯跑道的危害。但2003年12月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学校体育场地建设研讨会上,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学校塑胶体育场地建设不能叫停,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去建设施工。但由于各种监管不力,使事态日益恶化。

从2014年开始,在一两年的时间里,北京、苏州、无锡、南京、常州、深圳、上海,全国多地学校出现“异味跑道、异味操场”的现象。据统计,“毒跑道”蔓延的省市,除了北京、江苏,还包括四川省成都市、辽宁省沈阳市、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新疆等地,几乎囊括中国“半壁江山”。

2014年以来各地爆发问题跑道事件学校不完全统计(网络图片)。
2014年以来各地爆发问题跑道事件学校不完全统计(网络图片)。

报导指出,近些年来,中国大陆学校对高规格操场、跑道需求日益增加。同时,自2015年起,国家取消了体育用品设施的相关资质,导致行业门槛降低,什么样的施工队都可以做塑胶跑道。

学校环境存在监管漏洞

北京市上地实验小学学生家长、律师唐宁表示,教委在卫生领域并不专业,目前对于跑道安全性这块其实没有太多的法律规定,最大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的委托监护义务这一块,孩子放在学校就要保证他的安全,包括环境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侵权法律专家周珂称,很多国家都有环境教育法,由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制定,然而该法在中国迟迟不能出台。

有网民表示,关键是当官的小孩都不在这些学校就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可怕的是毒死人了都能说合格达标,人民币就比人民命高贵。

还有网民说,承建商拿到建设权后,要把行贿的钱赚回来,加上其利欲熏心想赚更多的钱,就偷工减料,买一些劣质材料去应付。而相关负责人受贿后,就睁只眼闭只眼了。#

责任编辑:林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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