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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非危害国安不得拒公务员请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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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17日讯】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务人员辞职,以书面为之,除非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服务机关或上级机关不得拒绝。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郭芳煜会后受访表示,过去有些案例,公务员提辞职书后就没下文,有的机关会认为这样的人才一时间找不到接替人选,就一直不放人走,会造成一些争议与困扰。

考试院在提案说明指出,中华民国宪法明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也应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职权。为避免公务员受限机关首长领导统御权,无法依生涯规划或个人意愿行使不服公职权,新增条文。

为给予机关长官相当时间考量核定,并觅提补人选,以免影响公务运作,又为避免机关长官逾期未决定,影响公务员辞职权,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服务机关应在收到辞职书次日起30日内准驳,逾期未决定视为同意辞职。

另外,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公务员如果认为长官所发命令违法,应负报告义务;长官认为命令未违法,除书面,还要有署名下达命令,公务员应服从;所生之责任,由长官负之。长官拒绝署名,视为撤回命令。

郭芳煜说,过去很多公务员反映,接到书面指示,不晓得到底谁写的,会有些争议,修法后这样的规定很明确,签名后就知是谁下令,有任何问题就是谁的责任。(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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