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关系基石:台湾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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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02日讯】聚焦川习会系列报导   为因应美国政府与中华民国(台湾)断交,转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建交,美国国会于1979年订颁“台湾关系法”(TaiwanRelations Act)。

● 历史背景

在美国总统尼克森(Richard Nixon)1972年访问中国大陆并与当时中共领导人毛泽东、总理周恩来会面后,美国与北京的关系转趋正常化,以致签署“上海公报”。

美陆签署上海公报,双方保证改善关系,并同意任何国家都不该在亚太地区寻求建立霸权(部分是为了保证共同对抗苏联),且台湾的政治地位不会于短期内解决。美方认知中国大陆的“一个中国政策”,并同意降低在台湾的军事设施数量。

美国与中国大陆签署的上海公报,是冷战时期权力移转的开始,让美国与中国大陆联手对抗苏联。

至1979年,双方关系已改善到美国决定改变对华政策的转捩点。美国总统卡特(Jimmy Carter)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断交,改与中国大陆签署联合公报,建立双方外交关系。

美国转而承认北京,是中国大陆崛起的伊始,不久就进入联合国,迫使中华民国政府放弃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席位,由中国大陆取代,并让中国大陆得以参与全球经济,最终导致它展开市场改革与快速成长。

● 台湾关系法有哪些重要内容与影响

在与中华民国断交转而与北京建交后,美国政府迅速采取行动通过立法,以便即使属非官方性质,仍能继续以个别政治实体来对待中华民国政府。台湾关系法因而于1979年通过,提供台湾许多保障。

台湾关系法允许美国专为台湾所设的“美国在台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作为事实上大使馆,让台湾虽与美国没有正式外交关系,仍能获美国国内法承认为主权实体。

台湾关系法赋予美国义务,协助台湾维持对抗中国大陆入侵的防卫能力。1996年,中国大陆因认为当时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在美国康乃尔大学演说已违反一个中国政策,朝台湾发射飞弹作为警告,美国当时就派遣两个航空母舰战斗群驶近台湾海峡,准备协防台湾化解冲突。

虽然许多台湾人批评所提供装备不够现代化,但美国定期对台军售。

作为对台湾关系法的补强,自雷根之后的每位美国总统与国务院,不断重申名为“六项保证”的指导原则。

六项保证的重点包括:美台关系不受中国大陆影响、不修改台湾关系法、不设定终止对台军售期限、美国不居间担任两岸调人、美国不承认中国大陆对台湾的主权主张、美国不改变对台湾主权的立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由两岸自行和平解决。(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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