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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补习班老师招生需揭露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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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7日讯】立法院教委会今天初审通过补习及进修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补习班负责人与员工、老师执行业务或对外招生时,都应揭露真实姓名,违者可处罚锾、甚至停招或废止立案。

女作家自杀案引发各界对补习班老师实名制与管理上的关注,教委会今天审查补习及进修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对于补教老师与负责人实名制,在场立委都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补习班招牌用老师的化名,这样需不需要改,与会立委大多认为,招牌属于公司营业登记问题,不需要更改。为了将相关精神列入法条,朝野立委花了超过1小时讨论。

根据初审通过的条文规定,短期补习班的招生、书面契约及利用其场址、传播媒体或其他方法所为的广告或宣传,涉及负责人、教职员工姓名时,除立案名称外,都应揭露其真实姓名,且不得有虚伪不实的情形。短期补习班负责人、教职员工执行业务及对外招生或广告时亦同。

初审通过的条文也规定,短期补习班拟聘雇教职员工前,应检具相关名册、学经历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影本,并应附最近3个月内核发的经查刑事纪录证明书等基本资料,陈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聘雇的教职员工为外国人,第一次申请聘雇许可时,应检附外国人原护照国开具的行为良好证明文件,教职员工异动时亦同。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主动查证,并得派员检查。

初审通过的条文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短期补习班检查其设立的条件与程序、退费方式与基准、学生权益保障等法定所应遵行事项的办理情形,并要求短期补习班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文件,短期补习班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如果补习班违反相关规定,可以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必要时并令其停止招生,或废止短期补习班立案。

全案完成初审,提报院会讨论前,不须再经由党团协商。(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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