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有望松绑美互联网 结束十年监管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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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林燕综合报导)美国总统川普(特朗普)废除前任总统奥巴马任期内的行政令近日有望再添一桩,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以2比1投票通过废除“互联网中立”规定,为松绑互联网管制迈出第一步。

星期四(5月18日),在川普新任命的FCC主席、共和党人裴伊(Ajit Pai)主持下,FCC以2比1投票通过废除“互联网中立”规定,再次改写美国的互联网管制规定。

“互联网中立”规定是奥巴马八年任期内主要推行的重要政策之一,于2015年签字生效,主要内容是将互联网设定为类似供电和供水的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对任何内容提供商(不管大小)屏蔽、调节流量和付费优先待遇。

因触及互联网服务商(ISP)的核心业务,规范理念从2010年提出之日起,FCC的监管行为就备受质疑,且陆续被这些公司告上法庭;直到2015年FCC投票通过“互联网中立”规定后仍存大量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FCC究竟有无资格制定针对互联网服务商运营的法规?FCC将互联网服务商重新分类为公共服务项目,是否合适?

新任FCC主席裴伊一直公开反对“互联网中立”规定,他表示互联网服务商不会被重新划为公共服务项目,因为这一规定既无必要,还会损害就业和投资。“我们建议废除(互联网的)公共项目管理规定,这是走正确的路。”他举例说2015年开始实施“互联网中立”规定,没有出现互联网断裂,也没有美国人生活在数字反差(网速差异极大)中。“这些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规定就像谚语说的‘用锤子砸跳蚤’,何况那里还没有跳蚤。”

但是支持“互联网中立”的民主党对共和党的废除举措表达了强烈的反对声音。FCC委员克莱恩(Mignon Clyburn)投了唯一的反对票,她表示“终极游戏场可能会是没有FCC监管的互联网大赛”,并警告说这个行动会损害明天互联网的开放能力;而且已经有民主党议员在推特上发推,鼓励民众上街抗议。

接下来,公众可在8月中旬、FCC提出最终方案进行投票前,提各种反馈意见。从上个月开始听取公众意见以来,FCC已经收到160万民众留言,内容涉及美国政府是否应当制定互联网条例来管理网络隐私等问题。还有一些公司和共和党人希望国会将来能通过立法,明确界定FCC在管理互联网方面的权限。

从受影响来看,各大公司对“互联网中立”存在明显的两极态度。脸书和谷歌等内容提供商表示支持“互联网中立”规定,呼吁赋予网络公平准入的机会;但AT&T、Verizon等互联网服务商反对此规定,说会损害投资以及创新。

互联网付费优先服务的由来

25年前万维网(World Wide Web)诞生,其创立原则是互联网给所有内容提供商(无论大小)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但是没有人预测到今天的网络流量疯长,除了发送邮件、视频点播和P2P文件共享服务全都在不时发布内容。虽然互联网在保持正常运行,但事实上,正变得越来越拥挤。

有人把互联网看作是高速路,有很多车辆(内容提供商)在路上行驶。有的是重型大卡车,有的是小型私家车。那么提供互联网服务接入的一方就是高速路收费方,它的收费规则就是:对那些大量占用带宽的内容提供商(重型大卡车)收取额外收费,同时也允许后者优先接入自己的网络、优先上路,这就是付费优先服务权利。

这一游戏规则一直令网络服务商以及内容提供商之间偶有摩擦,而视频、音乐等作为互联网上占比重最重的内容,也是网络服务商的重要收入流。路透社援引公共利益团体“媒体自由”(Free Press)政策主管伍德(Matt Wood)的分析表示,在高峰时间,所有下游的互联网流量,Netflix和谷歌公司旗下的YouTube约占一半以上。所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同时也是电讯商巨头,比如AT&T、Verizon以及Comcast的运营规则之一,就是对视频等内容提供商进行额外收费。

奥巴马提议ISP为公用服务项目

前任总统奥巴马2008年上任后,希望禁止互联网付费优先服务,坚称“任何服务都不应因为没有交费而被卡在‘慢车道’里”,认为当时的联邦通讯委员会监管在“损害互联网的发展,以及至关重要的公平环境”。为此,他提议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界定为公用服务项目,按照这种定义进行监管。

随后在奥巴马8年任期内,联邦通讯委员会出台若干规定,希望能够按照奥巴马的提议重新规范互联网,但没有想到遭到巨大阻力。

第一次是2010年12月,联邦通信委员会以3比2投票通过“互联网中立”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对所有内容提供商“同等对待”。奥巴马当时发出书面声明,指FCC的做法是推进“美国创新、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共和党提出质疑,认为FCC不是国会,不能制定(法律)规定,政府是否有权干预互联网业务的商业实践成为当时争论的焦点。

事后《金融时报》分析表示,奥巴马错不在理念上,而在提出的规则身上。因为他想要把互联网服务商限制成公用事业企业,借此限制其与内容提供商之间的交易种类,从而阻止互联网服务商区别对待那些通过网络发送内容的提供商。这无疑会被互联网服务商诉诸公堂。

FCC被多次告上公堂后败诉

果不其然,不久FCC就被告上法庭。2014年1月,FCC被电讯商Verizon告上法庭,华盛顿上诉法院裁决FCC的“互联网中立”规定无效,认为FCC有权利规范互联网接入,但无法证明它有义务监管互联网服务商的“反歧视”规定。这是美国法院第二次推翻FCC的“互联网中立”规定,也是奥巴马政府在互联网监管政策方面遭遇的失败。

第三次,奥巴马政府决定以退为进,通过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监管规定,但没想到引起内容提供商的强烈不满。2014年5月,FCC主席、民主党人惠勒(Tom Wheeler)再提新方案,要求确保互联网开放原则,并授权给FCC决定互联网服务条款以及价格是否“合理”,结果引来150多家内容提供商(科技公司)群起抗议。

到了第四次,奥巴马政府动用“杀手锏”、希望解决争议。2015年2月,惠勒再提第二个新方案,将互联网服务商重新归类为电信服务商,而非信息服务供应商,纳入1934年通传法第2篇的适用范围,为推出“互联网中立”规则扫除行政障碍。

因为按照美国的行业划分,互联网供应商本属于信息服务供应类,而非电信服务供应类,所以如果不改类别,FCC将无权对互联网进行跨界监管。随后,FCC以3比2票获得支持新提案、通过“互联网中立”规则,意味着可以开始对互联网进行管理。

但是,事情可能还会有变化。川普政府上任后,对奥巴马的很多政策都在进行调整或彻底扭转。外界认为,接下来的核心问题是看川普政府如何界定FCC的角色,以及计划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管制放松到什么程度。

也许美国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如欧洲电信公司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模式,实行完全竞争,并要求通过本地环路非捆绑协议开放网络,所以有限电视公司(通常也是互联网服务商)必须通过自家有限网络和其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接入服务方面展开竞争;对内容提供商来说,就能有多个选择,也不会非得支付额外费用才可顺利接入网络。#

责任编辑: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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