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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推社团法 许可制改登记制

内政部次长林慈玲(左)“社会团体法”立法后,成立社会团体将从立法前的6道程序,大幅简化为2道。(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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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25日通过“社会团体法”草案,较现行的《人民团体法》大幅松绑,包括许可制改为登记制,以及会员年龄不设限等等,但也规定社会团体要公开5大资讯,以接受监督。

现行的《人民团体法》将性质不同的政党、社会团体与职业团体一并纳管,而社会团体面临成立程序繁琐、资料须样样报送和理监事人数比例、选举方式受限等问题,内政部决定各自立法,分别制定“社会团体法”、“职业团体法”和“政党法”,并废止《人民团体法》。

内政部次长林慈玲表示,“社会团体法”立法后,成立社会团体将从立法前的6道程序,大幅简化为2道,该团体举行成立大会,订定章程和选任理监事后,在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检具成立大会的会议纪录和章程的资料,即可登记成立。另新法订定前,规定会员须年满20岁且具行为能力者,立法后取消此项限制。

而在会员人数方面,原规定至少要30人,新法最低人数标准降为20人,理监事人数分别至少3人,负责人可由会员直选产生,也可在选出理事后从中选出,团体的章程中可自行订定选举方式,负责人当选后均应兼具理事资格。◇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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