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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严格管控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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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6日讯】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条文,明订有害事业废弃物应以国内处理为原则,仅限输出具妥善处理及再利用能力国家、地区,违者最高可处新台币1000万元罚锾。

为符合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精神,避免大量国产有害事业废弃物流入第三世界国家或地区,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订,有害事业废弃物应以国内处理或再利用为原则,并仅限输出到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会员国、依国际公约与中华民国签署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双边协定国家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国家、地区,且接受国处理机构应具妥善处理及再利用能力。

违者可处6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命停工或停业。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在公布后1年施行,但在修正公布前,已取得许可文件者,有效期限到原核准许可期限届至为止。(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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