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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命令有违法疑虑时长官应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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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6日讯】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公务员如果认为长官命令违法,应负报告义务;长官认为命令未违法,除书面,还要有署名下达命令,公务员应服从;责任由长官扛。长官拒绝署名,视为撤回命令。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郭芳煜在初审时表示,过去很多公务员反映,接到书面指示,不晓得到底谁写的,会有些争议,修法后这样的规定很明确,签名后就知是谁下令,有任何问题就知是谁的责任。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明订,公务人员辞职,以书面为之,除非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服务机关或上级机关不得拒绝。

郭芳煜说,过去有些案例,公务员提辞职书后就没下文,有的机关会认为这样的人才一时间找不到接替人选,就一直不放人走,造成一些争议与困扰。

考试院在提案说明指出,中华民国宪法明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也应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职权。为避免公务员受限机关首长领导统御权,无法依生涯规划或个人意愿行使不服公职权,新增条文。

为给予机关长官相当时间考量核定,并觅提补人选,以免影响公务运作,又为避免机关长官逾期未决定,影响公务员辞职权,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服务机关应在收到辞职书次日起30日内准驳,逾期未决定视为同意辞职。(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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