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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社会住宅出租办法出炉 租赁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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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30日讯】内政部“社会住宅出租办法草案”出炉,承租者应符合无自有住宅、一定财产标准以下,租赁期限3年,得申请续租,最长不得超过6年,符合规定的弱势者,得延长为12年。

住宅法已于今年1月修正公布,为规范中央主管机关兴办的社会住宅出租事项,内政部研拟“社会住宅出租办法草案”,目前于法案预告阶段。

申请资格,草案明定,符合年满20岁国民、在社会住宅所在县市设有户籍,或未设籍于当地且在该地区就学、就业有居住需求者、家庭成员无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应低于公告受理申请当年度社会住宅所在县市50%分位点家庭的平均所得等条件,可申请社会住宅。

经审查符合资格者,受理机关以公开抽签为原则决定序位。社会住宅租赁期限为3年,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时仍符合承租资格者,得申请续租。社会住宅租赁及续租的合计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但符合规定的经济或社会弱势者,得延长为12年。

至于租金,草案规定,内政部得评估成本效益,参酌国有财产相关规定租金计算,或委托3家以上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查估后评定市场租金水准。社会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场租金水准,并应每3年检讨。

草案也规定,内政部于必要时可访视住宅,检查建筑物、设施及设备,并核对承租人身份,且承租人不得拒绝。(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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