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荷兰:申请家庭团聚须知

——移民律师布莱恩‧李德(Brian Lit)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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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萧田荷兰采访报导)您想移民荷兰吗?想为家人申请家庭团聚移民荷兰吗?

在荷兰,“家庭团聚”是到目前为止移民案例中为数最多的移民类别。由于众所周知的2015年难民潮(43900份难民申请),仅仅这一年的家庭团聚移民不是荷兰最大的移民群体。在2015年,荷兰一共有27960份家庭团聚移民申请,其中有81%的案例已被批准。

那么,对于不同形式的家庭关系而言,哪些人可以申请家庭团聚移民呢?家庭团聚申请的审批,合格标准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是否有什么例外规则?

伴侣/配偶

不言而喻,一个人当然应该有机会把自己的配偶通过家庭团聚带到荷兰来,这是理所当然的。

在这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人们需要意识到,荷兰法律认可三种形式的伴侣配偶关系:婚姻配偶关系,政府登记的伴侣关系(很类似婚姻关系,双方在市政厅签订了合同),同居伴侣关系。荷兰移民法对这三种不同的关系同等对待。(见附注-1)

甚至对于很多本地荷兰人而言,也存在这样一种误解,认为正式结婚的配偶关系,在家庭团聚的申请手续办理中,会比另外两种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更有优势。

其实不是!无论您是已婚,或者已经登记伴侣关系,或者有意想要与您的伴侣一起生活,这三种关系,对于您的家庭团聚移民申请的成功机会,或者对于该申请手续的审批过程时间长短,都没有任何区别。

不过,荷兰移民法要求申请者的家庭关系必须是感情深厚和专属的(affectionate and exclusive)。虽然“感情深厚的”、“专属的”这两个用词还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具体阐述定义,相信大家都能懂得其含义。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假设,一位对您具有独一无二特殊意义的生活伴侣,可以申请家庭团聚移民。于是,我们得出这样一个几乎理所当然的逻辑结论,人们认为家庭团聚的申请人(配偶/伴侣)应该在抵达荷兰后直接跟其荷兰配偶伴侣一起生活。不这样做的话,能导致家庭团聚居留许可被撤销。

另一个重要的要求是伴侣的年龄。对于配偶或者伴侣的家庭团聚申请,双方年龄都必须至少21周岁。多年前,当这项规定刚开始施行的时候,遇到了很多来自执法部门的抵制,然而,该规定受到了荷兰法庭的支持,并且后来也得到了欧洲法庭的批准、并被合法化。

孩子

基于家庭团聚移民政策,孩子也有资格申请居留许可。在这类申请人群体中,最为突出的当然是荷兰居民亲生的未成年子女。此外,类似领养儿童这样的非亲生子女,也在家庭团聚移民的范畴之内。

最重要的因素是,父母对这个孩子有一个实际的关系。仅仅出示血缘关系或者法定父母关系,是不够的。申请孩子团聚的父母,必须出示自己在实际上与孩子的生活有关。所以,父母必须出示自己正在用资金支撑着孩子的生活来源,并且与孩子保持着定期联系。

其他家庭成员

那么,除了配偶伴侣和子女以外,家庭里的其他成员,是否也能通过申请家庭团聚而获得荷兰居留?

总的来说,是办不到的。在2012年10月以前,对于单亲父母的家庭,已经成年的子女可以申请65岁以上的单亲父母到荷兰团聚生活。遗憾的是,这种居留许可的政策从2013年开始就被废除了。

在非常特殊例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缩写为ECHR)里的第八条规定来上诉,让配偶伴侣和子女以外的其他家属有机会获得居留。不过,在这方面还有更多的要求。

其它要求

上文阐述了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家庭团聚居留的范畴之内。那么,还有什么其它的要求必须符合的呢?

MVV签证要求

什么是MVV要求?什么是MVV?MVV是荷兰语 Machtiging tot Voorlopig Verblijf 的缩写,指的是申请人在被允许进入荷兰之前,需要在最近的荷兰使领馆获得的一种入境签证,也称“长期签证”。

有三类人对这项要求具有豁免权。第一类与申请人的国籍有关。以下国家的公民不需要MVV签证: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

第二类具有MVV豁免权的群体为具有申根区国家(Schengen states,见附注-2)居留许可的人。

第三类不需满足MVV签证要求的,是具备有效荷兰居留许可的人,或者在荷兰居留许可过期两年之内申请签证的人。

收入要求

必须有足够的并且持久的收入来源。这项要求分为两个部分:收入的金额足够高,以及收入的持久性。

收入充足

一份充足的收入,要求月收入至少等于或者超过最低全职工资标准。根据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见附注-3),最低全职工资标准为,每月工资总额1551.60欧元外加8%度假津贴,或者说,每月工资总额1675.73欧元。

请千万注意,在这方面,荷兰移民局只考虑所谓的财务工资(SV-loon)。这是指,总工资里面被算在抽税范围内的收入份额,往往比总工资的份额略低一点。

如果您是一名月收入不固定的业主,则按12 x €1675,73计算,您的年度营利总额必须至少为20108.76欧元。

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如果您存款数额的4%至少为20108.76欧元,也可被视作收入的一种来源。

收入的耐久性

如果劳工雇佣合同在递交申请时仍然有效至少一年,这时的工作收入就被视为耐久的收入。

如果您在递交申请时劳工合同有效期还有六个月但少于一年,受保人(亦即:受您邀请的家属)在您递交申请之前已经被雇佣一年以上、并且在过去一年里收到的工资金额符合申请要求,这种情况下,无论这期间是否跳槽到别的公司上班,收入也可被视作具有耐久性。

如果您是一名业主,您的业务经营在递交申请时已经存在至少十八个月,并且受保人已经在过去的十八个月期间的毛利润额相当于满足申请条件的相应期间收入总额,这种情况下,收入也可被视作具有耐久性。

特例

对于收入要求而言,只有个别情况例外。

首先,相关人员被荷兰社会福利部门(DWI)或者荷兰劳工局(UWV)视为永远不适合工作的人。这类人群在申请他们家属来荷兰的时候,不会被要求出示具备足够的耐久的收入。

第二类具有收入要求豁免权的人群,是已经符合退休年龄的荷兰高龄公民,目前的退休年龄为67岁。

还有几类人,在申请家庭团聚的时候也不要求具备耐久收入。这与担保人的居留许可类型有关。如果担保人在荷兰的居留,是基于学生签证、或者工作许可、或者求职年(zoekjaar)的荷兰居留,那么,家庭团聚的申请审批就不需考虑担保人收入的耐久性。

融入荷兰社会

对于许多人而言,关于融入荷兰社会的要求(见附注-4)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障碍。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通过自己所在地附近的荷兰使领馆的一项考试,以证明申请人掌握了荷兰语初级水平以及荷兰社会基本知识。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之前就已经通过这项考试。

有几类人可以豁免此项要求,例如:

——是凡具备MVV要求豁免权的人(见上文);
——未成年人;
——达到退休年龄(67岁以上)的高龄公民;
——持有难民身份的担保人的家属;
——担保人持有不需要通过该语言考试的居留类型,这样的担保人的家属;
——那些已经证明自己具有医疗障碍而无法通过该考试的人,相关荷兰使领馆将会请相关医师去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款

《欧洲人权公约》的第八条规定,要求该公约的成员国尊重其本国公民的家庭生活权利。作为该公约成员国的荷兰,如果关于家庭团聚的某则法规将导致某个家庭的成员之间永远分离,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的第八条规定进行上诉,这意味着荷兰政府可能需要在这个申请案例上忽视本国的相关法规。

不过,这仅仅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这样的上诉才能成功。欧洲人权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已经多次宣布其裁决——允许其成员国在某种程度上运用家庭生活权利的实施。到目前为止,大多数这类上诉没有成功,即使在经历法庭审查之后也是如此。

在过去的很多年里,曾有很多有限的属于移民申请范畴的家属群体,应用《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公约进行上诉。仅仅在非常特殊的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把非配偶非伴侣非子女的家属带到荷兰来。

《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确实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尊重家庭生活。在欧洲人权法庭的法律条文中,对于非配偶非伴侣非子女的家庭团聚,最重要的要求是申请人具有“超过一般的关系(more than normal ties)”。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具体案例是否能显示出符合这些标准。但总的来说,可以假设,申请案例在医疗方面,或者心理上,或者感情上,必须体现出家属之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仅仅物质生活的依赖,还不足以满足条件。

结语

本文不是针对欧盟公民(EU citizens)的家庭成员。居住在荷兰境内的荷兰国民,并不等同于欧盟公民。欧盟公民及其家属,需要参考欧盟文件DIRECTIVE 2004/3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见附注-5)

在移民法律领域,人们谈论最多的、辩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就是家庭团聚和相关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说起来真是可以没完没了。而且,家庭团聚的相关法规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行文有限,所以,本文为读者提供一些相关的内行见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简介

荷兰移民律师布莱恩‧李德(Brian Lit)(本人提供)
荷兰移民律师布莱恩‧李德(Brian Lit)(本人提供)

布莱恩‧李德(Brian Lit)律师,于2001年毕业于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同年开始在法律援助基金会任职律师,专长于移民法律和难民法律。

2004年,李德先生被荷兰律师协会认可为该协会律师成员,并于同年与其他几位律师一起创办Alt Advocaten移民律师事务所。近些年来,他更加专注于劳务移民案例。

现在,李德先生既是荷兰律师协会(Orde van Advocaten)成员,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组(Werkgroep Rechtsbijstand)成员,并且被荷兰法律援助委员会(Raad voor Rechtsbijstand)认证为移民案例专家。

李德(Brian Lit)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31-(0)20-6161487( 英语/荷兰语)
电子信箱:bdlit@altadvocaten.nl

移民律师事务所地址:
Alt Advocaten,
Barentszplein 2F,
1013 NJ Amsterdam,
Netherlands

办公时间:周一 ~ 周五
09:30  12:00, 13:00  17:00

附注-1:荷兰政府官方网站文章“Marriage, registered partnership and cohabitation agreements
https://www.government.nl/topics/family-law/contents/marriage-registered-partnership-and-cohabitation-agreements

附注-2:有关申根区国家的介绍“The Schengen area
http://ec.europa.eu/home-affairs/sites/homeaffairs/files/e-library/docs/schengen_brochure/schengen_brochure_dr3111126_en.pdf

附注-3:荷兰移民局关于申请居留许可在收入方面的标准要求:
https://ind.nl/en/Pages/income.aspx

附注-4:融入荷兰社会
http://www.naarnederland.nl/en/

附注-5:欧盟文件“DIRECTIVE 2004/3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
/LexUriServ.do?uri=OJ:L:2004:158:0077:0123:en:PDF


本文源于大纪元媒体对布莱恩‧李德(Brian Lit)律师的专访编辑,由该律师授权大纪元媒体刊登及使用,中文版版权归大纪元所有。

本文为大纪元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张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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