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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二读 公务员自杀可给予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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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6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临时会26日继续审查“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二读通过公务人员在职死亡的抚恤原因,若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公死亡都纳入,自杀死亡认定必须是因病或因财务、家庭等因素才能给予死亡抚恤;但若是因公务犯罪判刑确定后,在免职处分送达前自杀者,不予抚恤;此外,也通过配偶领取1/2遗属年金的资格,由现行的已婚2年延长为10年,且若已领其他年金者,只能择优领取。

现行的《公务人员抚恤法施行细则》规定,在职公务员若因犯罪而自杀者不予抚恤。不过二读通过条文更明确地规定,公务员若因病或因财务、家庭等因素自杀死亡,比照因公或病故死亡给予抚恤;但若公务员因犯罪经判刑确定后,在免职处分送达前自杀者,不予抚恤;并规定领取月退休金、抚恤金、遗属年金当事人只要失踪,就应暂停发放。

另外,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只需结婚2年即有请领亡故配偶半数年金的资格,外界质疑恐有利所谓的“粉红收尸队”,因此二读通过规定,公务员亡故后,未再婚且年满55岁的配偶可领取一半年金的资格,并将现行婚姻关系累积存续2年改为10年,且只能择优领取一份年金。

此外,为杜绝退休公务员“双薪肥猫”现象,二读通过条文规定,未来退休公务员再转任其他职务者,包括公职、行政法人、政府捐赠之财团法人、转投资公司,以及私校职务者,若薪资超过21,009基本工资标准者,将会依法停领月退休金。◇

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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