弈之:简论“人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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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19日讯】《人权三纲》

一、人权内涵:人在社会的占有授受。
二、人权定律:占有为本而授受为末。
三、普世价值:私有神圣定授受自由。

根据《宇宙哲学》公私定理,宇宙中只有私物和公事,就个体来说,必须先有私物才有公事。那么对于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就只存在占有和授受两大类问题了,而且占有和授受都是天赋的。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有所占有才可能有所授受,占有权和授受权合成了“人权”的全部内容,其中占有权为第一权,授受权为第二权。这就是人权定律。常说的“普世价值”就是:私人占有必须神圣不可侵犯,私间授受必须自由不被控制。

因为任何人都不愿意自己的天赋占有权被别人侵犯或自己的天赋授受权被别人控制。

从上可知,人权是包含了普世价值的,普世价值是优质的人权。

例如说中共“不讲人权”,党朝里“没有人权”,那是不准确的。但说中共“不讲普世价值”,没有“良心”,那就准确了!

其实普世价值是连小孩子都懂得的常识。例如,常听到小朋友说:这些糖果是我的,我喜欢分给谁就分给谁;这个玩具是我的,你不能够拿走;这个苹果不是你的,你不能够拿给他吃。上述的每一种说法都同时符合人权定律和普世价值。前半句涉及的是“占有”问题,后半句涉及的是“授受”问题。西方的社会法“普世价值”其实就是中国的自然法“天地良心”!

本文仅仅是把对人权问题和天地良心的感性认识提升为理性认识而已。

人权概念定义的内涵:个人在社会中的占有和授受之权。

关于人权概念的主要外延,则如下表所示。该表是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并结合后来的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分类归纳而成的。由于上述的“一宣两约”是实践性文件,不是理论性研究文章,所以其中并没有给出人权和普世价值的高度概括的哲理性内涵定义,只是说:“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至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具体是什么?就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论述了。

从本文的推导来说,“人身的固有尊严”就是天赋的个人占有和天赋的与他人的自由授受。已经是“普世价值”的定义了。所以,联合国后来才把《世界人权宣言》分为包含普通人权和包含优质人权的两部分,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承认现实还不完美需要完善为前提,包容了一些非优质的人权状况而仅仅排斥掉那些非常劣质的人权现象。“一宣两约”列举了由人类实践的经验教训所得到的人权概念的种种常见外延,就是从外延方面来详细地定义了人权概念及所包含的普世价值概念。

我现在根据《人权三纲》来分类归纳“一宣两约”所列举出来的人权外延。

一、人权内涵:人在社会,占有授受。
二、人权定律:占有为本,授受为末。
三、天地良心:私有神圣,授受自由。

A/根据《人权三纲》,把人权外延分为“占有”和“授受”两大类;

B/根据“第一纲”中表达的人权的“社会”性,把社会人群分为“在政”和“在野”两大类。即通常所说的“政府”和“国民”之类。为什么用“在政”和“在野”而不用“政府”和“人民”呢?因为“在政”涵盖的范围更广,不但指民选政府,而且还包含独裁皇廷和专政党委。同样“在野”涵盖的范围包括:公民、国民、臣民、群众。

C/根据“占有”的真假性把其分为“私有”和“公有”两大类。

D/根据“授受”的自由性把其分为“自由”和“被控”两大类。

E/根据“授受”双方是“在政”还是“在野”而把其分为:1、政-野(仆与主、官与民、君与臣、党与群),2、政-政(国与国、国与朝、朝与朝),3、野-野(民与民、群与群、群与民,等等)。

按照上述的ABCDE分类法,可以得到下面的《人权外延分类归纳表》。(待续)

责任编辑: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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