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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渣再利用 台环保署公告修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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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24日讯】(大纪元记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台湾于2002年开始推动底渣再利用,每年垃圾焚化厂底渣产量约90万公吨。对于底渣再利用方式,民众、环保团体、环保机关及使用单位分别对资源化处理程序、产品品质、使用地点限制、运作申报以及三级管理等提供诸多建议,环保署24日公告修正“垃圾焚化厂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环保署表示,除再生粒料粒径大小、杂质的标准值及使用及流向申报规定有缓冲期,自2018年1月1日起适用,其余规定都是即日起生效。

环保署说,这次修正重点包括,明定地方环保局应负责焚化再生粒料推广使用,将与主办机关签订投资契约的民间机构设置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纳入再利用机构。增订底渣再利用机构允收标准,以提升再利用机构处理效能与焚化再生粒料品质;增修使用标准,强调前处理包含筛分、破碎及筛选,并增订杂质规范、熟化程序及熟化期限,如至少1个月,且焚化再生粒料于使用前,应每500公吨至少检测一次。

修正使用用途,增列卫生掩埋场覆土,但不得作为最终覆土。并针对不同用途别进行分级管理,以妥适落实管理;修正焚化再生粒料的使用及流向申报方式,地方环保局、再利用机构及供料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前1个月底渣再利用情形,要求清运机具均需装置即时追踪系统、建置产品履历制度、进行网路申报作业,以确保流向管理。

环保署表示,为确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质、用途别明确管理及精进流向管理,希望以相关作为确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质、畅通使用管道进而使废弃物处理体系正常运作,以朝向循环经济模式迈进,真正落实资源循环再利用。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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