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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台风天灾出勤 应依休息日给加班费

国民党立委蒋万安(右3)28日召开记者会表示,已提案修改《劳动基准法》,明订劳工得以比照公务员可放台风假,且雇主照给薪资。(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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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台风尼莎来临,劳动部28日发布休息日遇台风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函释。劳动部表示,劳工出勤安全为最重要考量。如果劳工跟雇主约定好休息日要加班却遇台风,劳工可拒出勤,雇主不得有不利待遇。如果是雇主因救灾需求,要求劳工在休息日加班,遇上台风临时中止工作,加班费就按休息日出勤工资给付规定处理,“做1给4”、“做5给8”。

劳动部说,依照《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休息日出勤算延长工时,加班费、加班时数计算都是做1给4、做5给8。如果劳工答应休息日出勤,却遇到台风等天然灾害,若在上班途中就得知当地首长已宣布停止上班,可取消出勤。如果已依约出勤,上了3小时班基于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资仍然要按照休息日出勤规定,给4小时加班费,每月延长工时总时数也是以4小时计。

此外,雇主因台风救灾需求,要求劳工在休息日加班抢修、抢救,工资一样按照休息日加班费计算,但出勤时数可不计入每月总时数,也不受每日工作时数12小时上限限制。劳动部表示,雇主应在24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要通知地方政府备查,事后也应给劳工适当休息,但并未要求要给劳工补假。◇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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