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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串灭证之虞 北院裁定洪嘉宏羁押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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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19日讯】营建署前主任秘书洪嘉宏因涉收受远雄贿赂案遭检方声押获准;洪不服提出抗告,高院昨撤销裁定发回北院更裁。北院开庭后认定洪嘉宏有串证、灭证之虞等,凌晨裁定洪羁押禁见。

这起案件源于,台北地检署获报调查,洪嘉宏涉嫌于民国102年11月起至103年5月任职营建署城乡发展分署分署长期间,利用经手新竹、台中等地眷村改建案机会,透过黄姓白手套收受贿赂,协助远雄顺利得标。

北检在5日传唤洪嘉宏与黄姓男子,讯后认为洪男、黄男涉贪污重罪,有串证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洪嘉宏不服提出抗告。

台湾高等法院昨天发布新闻资料指出,检察官就本案羁押声请所检附的卷宗共有10宗,但检察官仅提供2个卷宗给辩护人阅览,且这2个卷宗内的黄姓被告、蔡姓证人等笔录,均经检察官遮掩,超过笔录内容的一半。

高院表示,洪嘉宏与其律师表示,因遮掩内容过多,无法了解证述内容,所以无法表示意见,遑论行使辩护权及防御权,难认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项规定。

综合上述等情形,高院昨天撤销原裁定关于洪嘉宏部分,发回北院重新裁定。

北院昨晚开庭,检察官重新整理卷证资料,并就本案共犯及证人的其中3份笔录,另行重新影印及遮掩极少部分外,其余北院均以原卷未遮掩方式,提示给被告及辩护人阅览。

法官认为,洪嘉宏的供述避重就轻,且与证人及共犯所述有诸多出入,尚待对质厘清案情,而且他对于其资金来源交代不明,就本案重要情节均未吐实,在厘清案情前,洪显有勾串共犯、证人或湮灭证据之虞。

北院指出,洪嘉宏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的罪嫌,为法定本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据检察官近期侦查所得,洪历经多次侦查,犯罪事实渐趋完整、犯罪嫌疑也升高,他面临的侦查强度也将大幅提升,依据经验法则,被告于此时有高度勾串共犯、证人之可能。(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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