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惩罚性赔偿”能让疫苗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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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1月16日讯】近日,中共麾下负责疫苗安全的各大监管部门联合起草了一份《疫苗管理法》,并高调宣称,民众可以公开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了吸引民众的注意,让绝望的民众对疫苗安全重拾信心,中共官媒第一时间发表评论称,《疫苗管理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让疫苗更安全”。

文章称,“所谓‘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额外的赔偿责任,成为最严厉的一种民事责任”。尽管中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已有此类条款,但由于“疫苗的受害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还存在一定争议”、且“疫苗并不属于食品”,因此,才有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疫苗管理法》“呼之欲出”。

为了增加民事赔偿,就得专门起草一部新的法律法规,这是否有点多此一举?有意思的是,官媒还特意指出,长春长生“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就是按照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来进行严厉处罚的。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疫苗管理法》,也并不影响涉事企业付出昂贵的代价。

此外,假疫苗如果真的“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追究生产企业,显然比严惩销售者更为直接、有效。然而,翻开那部《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被写入“法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所针对的却是“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的情况。甚至得在“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前提下,才“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即便针对“销售”,这一条款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强盗逻辑。其一、“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界定?若“知道”,那不等于承认自己“蓄意谋杀”吗?赚差价的中间商不知疫苗质量,倒有可能;但要说“终端渠道”疾控中心被蒙在鼓里,也就难以服众了。同属于医疗机构的疾控中心,又怎会没有专业的质检人员?

其二、“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由谁来界定、能否做到信息公开?中共官方曾发布数据称,“从2000年至2013年12月,全国已上报的接种乙肝疫苗后死亡的异常反应病例共有188例,最终确定属于疫苗异常反应的有18例”。这其中,大部分都被官方机构鉴定为“偶合症”,即“疫苗接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各种疾病潜伏期或前驱期,在接种疫苗后偶然巧合发病”。从“假疫苗”曝光后,中国民众纷纷疾呼“打疫苗就要打进口的”就足以看出,“偶合症”这种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其三、如果父母们都知道疫苗有毒,又怎会让自己的孩子去接种?如果要拿孩子的性命换取经济赔偿,相信所有的父母都宁可选择不要赔偿。如果这个独裁政府能听得进“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理,如今的中国又怎会大量出产杀人害命的“假疫苗”?

很显然,中国能成为“假疫苗”大国,不是因为对疫苗生产商、销售者罚的太轻,而是中共“以权谋私”已失了控、正表现出“不惜谋财害命”的疯狂。

重要的是,“惩罚性赔偿”关键还不在“惩罚”,而在“赔偿”。对于那些受害者及其家属,别说加大力度赔偿了,就连该有的赔偿恐怕都没能做到。实际上,在长春长生被罚91亿元之时,中共当局就已经公布了“接种该公司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的赔偿方案”,“其中被致死亡的,一人一次性可获赔偿65万元”。即便如此,这两个数字本身也足以引起诸多质疑。

比如,这“91亿”中有多少用于赔偿?除了狂犬病问题疫苗外,其它种类的毒疫苗受害者又能否获得类似的赔偿?“一人65万”,最终有多少人收到?为何在“报喜不报忧”的官媒上没有确切的报道?即便“65万”发放到位,就足以弥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身心创伤吗?

曾有受害者在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时,愤怒地说道,“看到长春长生这个赔偿方案,我都浑身发抖”;“他们怎么可以说,几十万来解决一条生命呢?”如今,中共再度表示,要加大赔偿;请问,力度又会有多大?更何况,杀人是要偿命的,不是拿钱就能摆平的。

那些自认为拿钱就能买命的,一般不是流氓,就是强盗。中共若耍起流氓来,恐怕连偿命钱都会赖掉。从“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句勉为其难的话语中,我们不难听出,中共其实并无诚意。

对“假疫苗”受害者进行赔偿,又何止是企业要做的?显而易见的官商勾结所造成的这种全国性的灾难,难道就没有国家层面的道歉和赔偿?分明是杀人越货的刑事犯罪,非得用小惩小戒的民法来界定,看来中共制定《疫苗管理法》终究还是为了包庇凶手。要解决因独裁导致的“司法不公”,仅凭立法是不够的。司法一旦“姓党”,立法再多,也只是为权力服务。

责任编辑: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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