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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三读 20年老船定检效期降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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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1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立法院6日三读通过《船舶法》修正案,将船龄超过20年的客、货船,核发、换发船舶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从5年降至2年,以增进客、货船航行安全,降低意外和污染风险。违者处6,000元至6万元的罚锾,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本次《船舶法》修法是依照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安全管理国际章程(ISM Code)的精神与作法,修正重点共有三大方向。

首先,船舶安全管理须由航商与船员平时对船舶的管养着手,为提升其安全意识及品管能力,并降低人为因素风险,藉标准流程制定,搭配稽核与评鉴机制,推动总吨位100以上、乘客定额超过150人的客船,及总吨位500以上货船取得建立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评鉴合格证书,违者将禁止航行,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其次,第25条规定,为降低船龄超过20年的高龄客货船舶意外与污染的风险,将船舶检查周期减半,从原本的五年检验一次,减低为两年检验一次,同时进行船体、水密、舱间及推进系统等设备的高强度检查,国内航线装载危险品或大量散装货物的新造船舶,也要比照国际航线取得相关国际公约证书,以强化航安,未依规定办理者,将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并处6千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

最后,针对未有出港航行纪录,且超过5年未办理检查的船舶,经通知船舶所有人办理检查及公告3个月的程序,于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下,赋予航港局注销相关船舶登记及相关文书的权力,使该等船舶无法再航行与交易,保障航安与船舶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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